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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公佈2023年第六批典型案例(免罰輕罰類)

來源:中國網 編輯:清風 人氣: 發佈時間:2023-11-13 16:45:13
摘要: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和《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各市州積極推動免罰清單和裁量規則落實落細,現公佈3起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為在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中踐行寬嚴相濟、罰教結合、包容審慎的現代監管理念,優化營商環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和《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各市州積極推動免罰清單和裁量規則落實落細,現公佈3起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典型案例。並對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嘉禾分局、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常德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此次公佈典型案例如下:

郴州市嘉禾縣某畜牧養殖有限公司不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4日,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嘉禾分局(以下簡稱“嘉禾生態環境分局”)接群眾舉報稱嘉禾縣某畜牧養殖有限公司非法排放養殖廢水,執法人員趕赴該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受養殖場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影響,執法人員暫時不能進入養殖場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啟動無人機巡查。經查明,該養殖場違反環評文件規定,將養殖廢水未經有效處理從沉澱池(中間工序)引出用於桉樹林灌溉,符合《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通過不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並對周邊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屬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事件發生後,該養殖場主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于2023年3月24日完成殘留污染物(糞污)的清理,4月17日與嘉禾生態環境分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並於4月27日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鋻於該養殖場已履行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法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嘉禾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養殖場從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處罰人民幣12萬元,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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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養殖場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本案中,該公司實施了通過不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但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從輕處罰,體現了行政執法的溫度,有利於激勵排污單位主動守法、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準,有利於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湘潭市某複合材料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7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反映湖南某複合材料有限公司排放白色顆粒物,造成周圍空氣污染。次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廢氣排放口顆粒物小時濃度均值為 224mg/m³,顆粒物排放速率為11.97kg/h,分別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規定限值的0.87倍、2.4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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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粉塵收集設備出口進行檢測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擬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7萬元。

該公司在執法人員的幫助下找到了超標的原因,並立即完成整改,改正了違法行為,實現達標排放。與此同時,該公司主動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經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案件審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司予以從輕處罰,罰款人民幣10萬元。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

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應堅持嚴格執法與熱情幫扶相結合,幫助當事人搜尋違法原因並指導其整改,體現了執法的溫度。在企業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下,依法從輕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引導其自覺守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常德市某建設項目未進行登記表填報並備案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0日,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群眾反映的“蘆荻山鄉玉帶橋村當地養殖牛蛙的,把大量死亡的牛蛙直接丟在當地的溝渠內,影響當地水質且臭味很大”的投訴線索開展現場檢查,並委託常德市城區監測站對蘆荻山鄉玉帶橋村4組林某的牛蛙養殖尾水進行了採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總磷濃度為3.46mg/L,超過湖南省地方標準《水産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1752-2020)表1水産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級標準總磷為0.8mg/L的排放限值,超標倍數為3.325倍。常德市生態環境局隨即對養殖戶林某超標排放養殖尾水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該養殖場負責人林某自2022年6月1日開始在該養殖場進行牛蛙養殖,養殖場屬於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但當事人未對該養殖場項目進行登記表填報並備案。

【查處情況】

林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6月14日,常德市生態環境局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6月19日,林某完成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填報。鋻於當事人係首次違法,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經責令備案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了備案手續,符合《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的相關規定,常德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同時,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對林某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進行另案處理。

【典型意義】

根據我省制定的《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本案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同時滿足初次違法、經責令備案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未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情形,符合《清單》中關於不予處罰的相關規定。常德市生態環境局一方面在查清相對人的違法事實符合免罰情形後,給予相對人適度的容錯糾錯空間,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下達了不予處罰決定。一方面通過積極走訪受影響的周邊群眾,與地方黨委政府、村委會加強溝通聯繫,對當事人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宣貫,引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農業養殖尾水治理事關群眾生活環境品質,是民生問題,同時牛蛙養殖場並非工業企業,其污染防治有其行業特徵,更強調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常德市生態環境局面對群眾投訴,沒有一罰了之,在依法對相對人實施免罰的同時,聯合農業農村部門對其開展污染治理技術指導,督促企業切實落實環保主體責任,體現了執法的溫度。(中國網 尹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