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月10日從生態環境部了解到,生態環境部日前明確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將指導地方依法有序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和開展排污登記管理工作,推動“十四五”期間工業噪聲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重點提出了推動落實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具體措施。
在實施範圍方面,納入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的為行業類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工業行業,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通知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名錄第八條規定,提出其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在實施時限方面,通知規定在2025年前完成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在實施方式方面,規定在通知發佈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無需單獨重新申請,排污單位可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通過重新申請增加工業噪聲相關內容。另外,通知規定了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可採用活頁方式增加到排污許可證中。(高敬 葉昊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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