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提升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品質,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近三年,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在全省範圍內持續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積極落實行動要求,利用線上巡查智慧分析非現場監管手段,結合暗訪、巡查等現場檢查方式,嚴肅查辦了一批環境違法犯罪案。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現公佈近期查辦的4個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典型案例,並對邵陽市生態環境局、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山分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如下:
邵陽市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介紹】
2022年10月下旬,邵陽市城區某國控監測點位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數據二氧化硫濃度異常偏高,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通過對點位附近污染源特徵排放因子的分析,初步判斷邵陽市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頁巖磚廠)為二氧化硫主要來源。
分析儀空氣氧含量參數被設定為18.65%
執法人員通過查詢“污染源線上湖南”平臺數據,發現該磚廠各項排放數據全部達標。2022年10月22日淩晨,邵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採樣檢測發現該磚廠總排口排放廢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濃度分別超標7.44倍、14.06倍,初步判斷該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上傳數據嚴重失真。進一步檢查發現該磚廠煙氣自動線上監測設備冷凝進氣口、出氣口螺帽被人為擰松,伴熱管與取樣裝置斷開,且查實該公司對分析儀空氣氧含量參數有修改行為,導致廢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折算濃度降低。發現該企業涉嫌環境違法犯罪後,邵陽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聯合邵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邵陽市檢察院開展專案查辦,同步進行調查偵查和現場取證,鎖定了當事人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生態環境局和檢察院、公安部門召開行刑銜接聯席會議
【查處情況】
對該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邵陽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邵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目前已對邵陽市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2名涉案人員、湖南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線上監控設備運維)2名涉案人員實施刑事拘留。
長沙市某制藥有限公司線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介紹】
2023年3月14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制藥有限公司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私設一根白色PVC管將未經處理的生産廢水繞過線上監測設備,通過雨水溝排至外環境。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啟動聯合辦案機制,商請長沙市森林公安局提前介入、聯合偵辦,對相關責任人員現場詢問,並現場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雨水溝中兩處廢水採樣檢測,結果顯示pH值分別為14.7和15.1,化學需氧量(COD)分別為4960mg/L和6710mg/L,氨氮分別為6.42mg/L和6.24mg/L。線上監控設備正常運作,數據正常上傳,同步調閱取樣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顯示,pH值7.45,化學需氧量(COD)85.79mg/L,氨氮為1.9mg/L,流量數據為0.001噸/小時。
私設的PVC管道
線上監測數據取樣池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屬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經規範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情形。2023年3月29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之規定,將該案移送給公安機關。當日,長沙市森林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檢查發現該企業同時還涉嫌存在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挖掘辦理中。
永州道縣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介紹】
2023年3月29日,省生態環境廳檢查組對道縣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道縣分局立即聯合道縣森林公安局開展調查。經查,該公司廢水自動監測設施採樣管未與廢水進水管相連接,而是將採樣管置於白色塑膠瓶中(瓶中裝有不明液體)進行採樣測量,干擾正常採樣過程,導致總銅、氨氮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氨氮設備採樣管未連接廢水進水管,插入配製的水樣中
經調查核實,道縣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為避免廢水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員工陳某將總銅、氨氮自動監測設施連接廢水進水口的採樣管拔掉,插入裝有經稀釋配製好的水樣塑膠瓶內。該公司污水排放口和塑膠瓶內配製水樣經取樣檢測,結果顯示污水總排放口氨氮58.2mg/L、銅0.596mg/L(分別超標0.663倍和0.192倍);塑膠瓶內廢水氨氮21.5mg/L、總銅0.220mg/L,線上儀器顯示氨氮17.51mg/L,總銅0.259mg/L。該公司的行為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總銅設備採樣管未連接廢水進水管,插入配置的水樣中。
【查處情況】
該公司陳某實施以廢水稀釋配製水樣替代實際外排廢水,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3月31日,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4月3日,永州市道縣森林公安局依法對該案予以刑事立案,4月13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執行刑事拘留。
衡山縣某污水處理廠委託運營單位偽造線上監控數據案
【案情介紹】
2023年3月22日,衡陽市生態環境部門收到“衡山縣某污水處理廠存在涉嫌篡改、偽造線上監控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資訊線索。收到該線索後,衡陽市生態環境局連夜聯合衡山分局和衡山縣公安局趕赴現場開展執法調查。現場勘察發現該污水處理廠線上監控房內COD、氨氮、總磷、總氮4台線上分析儀進樣軟管插入礦泉水瓶裝內自行配製的液體中,代替線上分析儀從該廠污水排放口所抽取的污水樣品。經監測,該污水處理廠排放口外排尾水COD濃度為138mg/L,氨氮濃度為28.8mg/L,總磷濃度為0.5 mg/L,總氮濃度為29.4mg/L;線上儀器顯示COD濃度為23.86mg/L,氨氮濃度為4.922mg/L,總磷濃度為0.34mg/L,總氮濃度為15.55mg/L。經連夜突擊審訊,該廠中控班長周某某承認用礦泉水瓶裝“處理”達標的尾水供線上分析儀抽樣,並將該情況向廠長王某某彙報,廠長王某某承認自己知情。
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調查取證
【查處情況】
經調查證實,該公司王某某、周某某實施了以廢水稀釋配製水樣替代實際外排廢水,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山分局將該犯罪線索移送至衡山縣公安局。衡山縣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刑事立案,刑事拘留2名涉案人員。目前,該案件正在辦理中。
典型意義:一是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充分利用智慧監控平臺。邵陽市執法人員通過查看國控自動監測數據發現異常情況後,立即啟動會商研判機制,精準鎖定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對優化執法方式,促進精準、科學辦案具有典型和示範作用。二是依託行刑銜接機制,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該批案件在查辦過程中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商請公安和檢察院提前介入,同步勘察現場、調查詢問、固定證據,有效防範了涉案人員互相串供、滅失證據和掩蓋作案動機等行為發生。三是嚴懲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有效遏制此類案件頻發。該批案件執法人員行動迅速,連夜突擊,鎖定證據後,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將涉案人員羈押歸案。呈現了面對環境違法犯罪,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絕不姑息,嚴厲打擊的態勢,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違法行為形成有力的震懾作用。(中國網生態頻道 尹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