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指導各地按照《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將群眾舉報作為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重要途徑,充分調度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對舉報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實施重獎,查辦了一批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推動解決了一批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近期,生態環境部公佈舉報獎勵領域的6個典型案例。
浙江溫州對群眾舉報非法傾倒含重金屬蝕刻廢液案實施獎勵
2021年11月11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平陽縣蝕刻工藝品有限公司夜間向農田、工地、下水道以及海域多次傾倒含重金屬、廢酸的蝕刻廢液。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成立專案組,並啟動與公安機關聯動機制,利用衛星定位技術鎖定嫌疑車輛移動軌跡,採取夜間蹲點,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行動,于2021年12月1日淩晨,現場抓獲駕駛箱式小貨車傾倒蝕刻廢液的劉某彬、劉某欽,經取樣監測,廢液中總鋅濃度為7.98×104mg/L,總銅濃度5.9mg/L,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排放濃度限值,超標倍數分別為3萬餘倍及10.8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劉某彬、劉某欽等人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平陽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根據《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平陽分局給予舉報人五萬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