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懷化市生態環境局靖州分局:部門聯動嚴執法審慎包容顯溫度
(調查人員發現企業私設的廢水暗排口)
2022年7月15日,懷化市生態環境局靖州分局在“利劍”行動環境隱患排查中接群眾舉報,反映“靖州縣某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偷排廢水,影響周邊環境”。接報後,靖州分局高度重視,聯合縣商科工信局、森林公安局及所屬鄉鎮政府開展調查。通過周邊環境監測、走訪百姓等多環節調查和勘察,鎖定了靖州縣某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地下暗管排放含磷廢水污染環境的違法事實。
經查,該企業磷酸回收池發生滲漏,在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的情況下,私自在廠區成品車間地下修建一個水池用於收集滲漏的含磷廢水,並由操作工人梁某某將未經處理的含磷廢水在雨天通過防洪雨水涵管直接排放。企業法人聶某某知曉操作工的行為但未制止,造成防洪雨水涵管及廠外村渠總磷超標的環境污染事件。
(對當事人實施拘留)
7月17日,靖州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將私設暗管偷排的操作員梁某某和知曉情況的管理人員聶某某移送公安機關。7月18日、7月20日公安機關分別依法對兩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該企業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構成以不正常運作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8月2日,靖州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和《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對該公司處以罰款32萬元。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
相關涉事人員被拘留後,該企業深刻認識錯誤,積極主動投入資金200余萬元進行全面整改,並投入資金29萬元完成污染場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9月4日,靖州分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第十一條、《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助力穩住經濟大盤十條措施》(湘環辦[2022]129號)第六條之規定:“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對該企業按照罰款標準的80%從輕處罰,減免其處罰金6.4萬元,實際罰款25.6萬元。
(企業全方位整改)
(企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案例點評:
本案中,靖州分局本著“群眾反映無小事”的為民意識和從“蛛絲馬跡”中查清事實的“釘子精神”,深挖細查群眾反映的環境問題線索,嚴厲打擊了主觀故意通過暗管偷排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並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化解“企業污染,政府買單”的困局。同時積極探索“審慎包容、柔性執法”,實現從“警示一片”到“示範引領”,形成了良好的社會引導效果,為深入實施防範化解環境風險“利劍”行動樹立了正面典型:
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聯合調查、密切協作,檢察部門全程參與、高度配合,共同嚴厲打擊了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對知曉暗管排放主管人和實際操作人移送拘留,達到“查處一案,震懾一方”的效果。
本案採取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同步追責的方式,讓環境違法者不僅要接受行政處罰,還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築牢和踐行了“生態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
本案貫徹落實了中央、省、市“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和穩住經濟大盤”的指示精神,推行審慎包容式執法。在執法過程中,靖州分局實施執法和幫扶並進,積極探索“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後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相關規定的具體實施,給予企業適度的容錯改正空間,成為該縣第一例從輕處罰案例,向企業彰顯了生態環境執法的力度和溫度,也推動企業管理者從思想上的“主觀故意”轉變為行動上的積極配合整改,形成了良好的社會引導效果。(湖南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懷化市生態環境局靖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