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生態環境部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發佈實施《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遼寧、黑龍江、內蒙古、河南、福建、山東、江蘇、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態環境部門以《指導意見》為指引,結合本地實踐,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探索以政府公共採購方式委託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持續加大環境監管力度,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提升問題精準化、智慧化、社會化發現能力,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嚴格執法,將群眾舉報以及信訪資訊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對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人實施重獎。對上述省份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辦案單位特予表揚。
為發揮警示作用,指導地方學習借鑒經驗做法,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10起優化執法方式典型案例,現予以公佈。
江西新餘對群眾舉報不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案實施獎勵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江西省新餘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某企業外排污水流入周宇江。根據舉報線索,江西省新餘市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檢查。經核實,新餘新鋼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球團廠在對脫硫設備廢水沉澱池進行清污作業過程中,造成沉澱池含脫硫石膏廢水外溢,廢水沿雨水溝和集水井從該單位廠區東面圍墻外的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經取樣檢測,該單位外排廢水中懸浮物濃度為450mg/L,超過《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規定的濃度限值14倍。
【查處情況】
新餘新鋼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球團廠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新餘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及《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規定,對該單位處以50萬元罰款,並責令其按要求在規定限期內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按要求整改完畢。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新餘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新餘市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5千元獎勵。
【啟示意義】
推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進一步促進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有效調動公眾廣泛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增強了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