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生態環境部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發佈實施《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遼寧、黑龍江、內蒙古、河南、福建、山東、江蘇、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態環境部門以《指導意見》為指引,結合本地實踐,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探索以政府公共採購方式委託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持續加大環境監管力度,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提升問題精準化、智慧化、社會化發現能力,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嚴格執法,將群眾舉報以及信訪資訊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對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人實施重獎。對上述省份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辦案單位特予表揚。
為發揮警示作用,指導地方學習借鑒經驗做法,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10起優化執法方式典型案例,現予以公佈。
浙江杭州查處在江河擅自新建排污口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30日,接群眾舉報,原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現為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平分局)執法人員對杭州琺酷鼎河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廠區北側何家弄港河道發現建有兩根白色塑膠排污管,現場未發現排水,但河道表面有白色泡沫。經進一步調查,該公司涉嫌未經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排污口,用於排放糖化車間設備清洗廢水。執法人員對河道河水和糖化車間內排放口廢水進行採樣,監測結果顯示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指標均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的一級標準。
【查處情況】
杭州琺酷鼎河酒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將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劃入的執法事項納入《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嚴格履行職責,依職權對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