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生態環境部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發佈實施《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遼寧、黑龍江、內蒙古、河南、福建、山東、江蘇、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態環境部門以《指導意見》為指引,結合本地實踐,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探索以政府公共採購方式委託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持續加大環境監管力度,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提升問題精準化、智慧化、社會化發現能力,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嚴格執法,將群眾舉報以及信訪資訊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對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人實施重獎。對上述省份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辦案單位特予表揚。
為發揮警示作用,指導地方學習借鑒經驗做法,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10起優化執法方式典型案例,現予以公佈。
江蘇南通查處土壤生態環境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5日,南通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原南通長江鎳礦精選有限公司的地塊現場檢查發現,如皋長盛碼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該地塊所有權,場地環境初步調查結果表明該地塊存在污染情況,需要進行土壤修復。經查,如皋長盛碼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對該地塊進行了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編制了《場地環境詳細調查與風險評估報告》。2019年12月23日,該地塊被納入《江蘇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第一批)》。2020年6月,如皋長盛碼頭有限公司在該地塊修復未通過省級評審的情況下,將該地塊租賃給第三方單位開展水泥集裝箱拆箱換裝罐車項目建設。
【查處情況】
如皋長盛碼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4.4萬元罰款,同時對主要負責人處以0.8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對土壤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行雙罰,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單位、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壤污染責任人切實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