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生態環境部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發佈實施《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遼寧、黑龍江、內蒙古、河南、福建、山東、江蘇、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態環境部門以《指導意見》為指引,結合本地實踐,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探索以政府公共採購方式委託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持續加大環境監管力度,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提升問題精準化、智慧化、社會化發現能力,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嚴格執法,將群眾舉報以及信訪資訊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對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人實施重獎。對上述省份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辦案單位特予表揚。
為發揮警示作用,指導地方學習借鑒經驗做法,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10起優化執法方式典型案例,現予以公佈。
江蘇南京利用線上監控精準查處篡改偽造數據及超總量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RTO排口CEMS線上監測設備中氮氧化物轉換系數被人為從1.533篡改為1.0,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同時,執法人員通過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應用監管平臺核查發現,澄揚公司RTO排口CEMS監測設備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驗收備案,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計1.706噸,超排污許可年排放量限值(1.08噸)0.57倍;顆粒物排放量累計0.66噸,超排污許可年排放量限值(0.06噸)10倍。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廢氣排口線上監控設施進行查封扣押,並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2名涉案人員已移交檢察機關。
江蘇澄揚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2萬元罰款,並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準確性、有效性、合法性是應用線上監控數據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的基石。通過線上監控數據發現並鎖定案源,充分體現了精準執法的威力,也為排污許可證執法拓寬了途徑、指明瞭方向,為完成“減排”“降碳”生態環境保護核心任務提供了堅強的執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