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生態環境部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發佈實施《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完善執法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遼寧、黑龍江、內蒙古、河南、福建、山東、江蘇、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態環境部門以《指導意見》為指引,結合本地實踐,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探索以政府公共採購方式委託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持續加大環境監管力度,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提升問題精準化、智慧化、社會化發現能力,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嚴格執法,將群眾舉報以及信訪資訊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對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人實施重獎。對上述省份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辦案單位特予表揚。
為發揮警示作用,指導地方學習借鑒經驗做法,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10起優化執法方式典型案例,現予以公佈。
山東煙臺“環保醫生”助力破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9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分析企業排污智慧管控系統、自動監測系統等相關數據,初步認定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存在異常情況。2021年7月12日,煙臺市環境執法支隊、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市環境監控中心、第三方“環保醫生”(行業專家)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公司自動監測設施運作情況開展突擊檢查。檢查組進入廠區後,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大幅度升高的異常情況,執法人員在確認自動監測設施、視頻監控、智慧管控系統、污染防治設施運作情況均正常後,將排查重點聚焦在廢氣採樣口。通過上下管路溯源,執法人員發現採樣頭附近有隱蔽的PU管線,沿該管線走向繼續排查,在廠區東南一倉儲室內發現制氮機和輸氣裝置。面對證據,該公司負責人最終承認其在採樣頭附近輸送氮氣稀釋污染物排放濃度。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7月26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屬地公安機關於7月30日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綜合運用企業排污智慧管控系統、自動監測系統等多種非現場執法方式發現線索,會同監控部門、“環保醫生”開展技術分析,聯合公安部門控制現場,鎖定違法證據,依法嚴厲查處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線上數據弄虛作假案件,堅決制止和懲處惡意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