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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各環節打擊財務造假 最高法發佈五個典型案例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發佈“投資者訴昌某股份公司、東某證券公司、大某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等五個財務造假典型案例,所涉問題包括證券服務機構嚴重違反注意義務,發佈不實資訊披露文件存在過失的,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中未勤勉盡責應承擔責任;單位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

據介紹,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全方位各環節打擊財務造假行為,全面落實“零容忍”要求。本次選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普通國有公司及私營企業多類主體,造假行為涵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等多個場景。人民法院對於證券發行人、主辦券商、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財務造假主體,根據各自過錯予以相應刑事與民事打擊,落實了黨中央關於對財務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懲首惡、打幫兇,堅持“過責相當”原則。證券發行企業的大股東和實控人是財務造假的首惡,首先應予以嚴懲。同時承銷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怠于履行“看門人”職責,參與或配合財務造假,嚴重損害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影響了市場投資信心和國家金融安全,也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投資者訴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證券公司、瑞某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貫徹“過責相當”原則,合理界定各方注意義務和責任範圍,認定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了相應比例連帶賠償責任。“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精準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並重,形成立體追責體系。財務造假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應通過刑事、行政和民事立體追責體系打擊治理。本次發佈的兩個民事、三個刑事案例體現了民事責任與刑事打擊的協同,人民法院民事與刑事責任追究,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共同構築了打擊財務造假的立體追責體系。在“廈門某會計師事務所、陳某亮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中,被告單位廈門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牟取非法利益,無視行業規範要求,出具虛假審計報告,被相關企業用於向銀行騙取貸款,造成銀行數億元的經濟損失,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最終該事務所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罰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民事責任側重救濟受害人、刑事責任側重震懾違法犯罪,民事案例與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關經濟主體,營造崇法守信的市場環境。

四是積極推進企業刑事合規改革,落實“抓前端、治未病”。近年來,人民法院積極探索企業刑事合規機制,主動參與審前檢察機關啟動的合規整改,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高品質司法建議書,有效釋放企業刑事合規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最高法表示,誠信是市場最寶貴的基石。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財務造假行為破壞了整個市場規則和誠信體系建設,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高品質發展主題,立足和延伸司法職能,對財務造假違法犯罪案件加強審判指導,制發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發佈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財務審計秩序、有效遏制財務造假工作,不斷加大對財務造假等行為懲治力度,堅守法治和誠信底線,構建公開透明、誠信為本的市場環境。

下一步,最高法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新“國九條”紮實舉措,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提升財務造假案件審判品質,紮實推進投資者權益保護,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推進金融強國建設,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全方位各環節打擊財務造假 最高法發佈五個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