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內容創作方興未艾,侵權案例也逐漸增多—— AI發展好,智慧財産權保護不能少
人工智慧(AI)創作,與傳統創作模式有很大不同。訓練AI,需要海量數據“喂料”;創作過程,會參照已有作品。這些“喂料”和“參照”是否涉及侵權?業界討論頗多。
與這些討論相伴隨的,是AI侵權案件的增多——全國首例“AI視聽作品侵權案”“AI聲音侵權案”“AI‘文生圖’侵權案”……這些都在提醒人們:要想AI發展好,智慧財産權保護不能少。
AI創作侵權案例都有哪些特點?其生成內容是否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何平衡智慧財産權保護和AI産業發展之間的關係?本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全國首例”不斷增多
今年4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原告殷某是名配音師,其錄製的有聲讀物被北京某公司進行AI加工後,用於為消費者提供文字生成聲音服務。由於被告並未獲得合法授權,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萬元,並作出書面道歉。
事實上,AI創作的全階段均存在著作權侵權風險。AI在研發階段涉及訓練數據的著作權授權問題,在利用階段,則面臨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判斷、著作權歸屬等問題。
2023年11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結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曾引發廣泛關注。該案中,法院首次認定只要AI生成圖片能體現出自然人獨創性智力投入,就應當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此外,由於AI生成內容與訓練作品在創作脈絡上具有一致性,AI生成內容還可能存在因風格模倣而産生侵權的問題。如梵谷風格的圖畫創作、AI模倣知名歌手的歌曲等。這引發了各界對於風格模倣行為的討論。
“目前法院受理的涉生成式AI侵權案件廣泛涵蓋著作權、人格權、數據權益等,基本上是新型案件,其中多件均為‘全國首例’。”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三庭負責人顏君向記者表示,AI生成內容能否納入著作權保護範疇,目前是各界爭議的焦點,與此相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問題增多,亟待各方關注。
“獨創性”判斷是關鍵
AI生成的內容,是否都能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
“個案中AI生成內容所體現的個性化元素、創作者參與投入的貢獻度、對創作要素的選擇等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認為,只有生成內容能達到作品的“試金石”——獨創性判斷標準,滿足作品的可版權性要求,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拿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來説,涉案圖片係原告使用生成式AI技術生成,從設計人物的呈現形式、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參數等,均體現出原告的智力投入。
“原告在創作圖片時進行了一系列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體現出原告突出的個性化表達,達到‘獨創性’判斷標準,故原告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柏唸唸補充道,那些缺乏人類獨創性、完全由AI自動生成的內容則不應被認定為作品,也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除了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和歸屬問題,實踐中還有不少其他爭議點。在張平看來,現行著作權制度以“人”的智力成果作為衡量標準,對於AI生成內容的規定還不夠完備。與此同時,傳統的侵權認定標準在AI創作場景下也面臨適用難的問題,AI生成內容與既有作品可能存在“實質性相似”,但由於生成過程的複雜性和多樣性,難以通過傳統的“思想—表達二分法”進行清晰判斷,這也給司法實踐帶來新的挑戰。
顏君補充介紹,在AI生成物保護方面,著作權法對此暫無明確規定;在AI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方面,相關權利及利益歸屬於AI技術的開發者還是實際使用者尚存在爭議,有待於法律和政策層面的明確指引;在司法保護的應對方面,目前還存在獨創性認定、演算法侵權標準認定、法律性質認定等尚未厘清的司法保護問題。
以保護促發展
AI生成內容的法律規制不僅與著作權人的核心利益密切相關,更事關産業發展、技術進步。如何妥善平衡好保護與發展之間的關係,考驗各方治理智慧。
張平認為,總體來看,中國目前的生成式AI技術創新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法律法規的制定應當給科技創新留出一定發展空間,採取開放包容的規範原則,適當擴大合理使用的解釋範圍。
據了解,國際上在這方面已有一定探索。部分國家的版權法在涉及AI創作的智慧財産權方面,設定了一些判斷標準。比如,AI對已有作品的使用行為是否出於商業目的、使用作品的數量和相似程度、使用行為對原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總體而言,在有利於公共知識傳播的情況下,對於不影響原作品的“轉換性使用”,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如何兼顧各方權益,充分激發AI創作活力?張平建議,首先,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明確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範圍和標準,加強對數據訓練過程中的規範性管理;其次,探索建立適應人工智慧産業發展的責任分擔機制;最後,建立開放數據共用平臺,鼓勵數據的合理使用和授權,推動行業自律和多方合作,以促進AI創作領域的健康發展。
那麼,企業平臺、普通個人等AI使用者怎樣才能在具體實踐中維護自身智慧財産權、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柏唸唸認為,人工智慧平臺應儘量完善內部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智慧財産權合規機制,如儘量採用通用、開放或獲得合法授權的基礎材料,並標識版權來源,儘量不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産權。個人在利用AI進行創作時,也應注意保存好創作物料,以免在後續維權過程中出現舉證困難等問題。
“‘利益平衡’是我國智慧財産權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原則。它的精髓是通過法律權威,協調各方面衝突因素,使相關各方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優化狀態。”張平説,“AI創作的興起,讓傳統智慧財産權規則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戰,但這種挑戰並非不可破解,關鍵是要明晰AI創作中各個環節的産權保護規範,形成相關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共用機制,以保護推動AI創作的發展。”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人工智慧內容創作方興未艾,侵權案例也逐漸增多—— AI發展好,智慧財産權保護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