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規範
2月2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國務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情況。
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介紹,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解決罰款設定與實施中的突出問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推動高品質發展,國務院印發了《意見》,第一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規範。
依法科學設定罰款、嚴格規範罰款實施、全面強化罰款監督
“《意見》要求依法科學設定罰款、嚴格規範罰款實施、全面強化罰款監督。”胡衛列表示,《意見》堅持回應現實需求,對有關法律規範的原則性條款作細化規定,切實增強可操作性;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急需解決的新問題,及時將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堅持規範和監督並舉,要求深入開展源頭治理,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手段強化對罰款設定與實施的監督。
胡衛列表示,《意見》對規章設定罰款的許可權、數額等作出了細化規定,對跨行政區域統一監管標準作出倡導性規定。同時,《意見》對行政法規、規章新設罰款時,貫徹過罰相當原則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即過錯和處罰相當、相平衡,倡導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情形作出細化規定。
胡衛列介紹,《意見》要求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對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罰款等處罰時,如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從執法用語、執法形象、應對突發情況等方面,對進一步提升執法的文明程度作出了細化規定,要求引導企業和群眾依法經營、自覺守法,努力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意見》要求堅決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行為,推進事中事後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胡衛列表示,還要充分發揮監督合力,發揮好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規章備案審查等制度對罰款的監督作用,拓寬監督渠道,增強監督實效。
罰款決定要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切身感受
“在罰款的實施方面,《意見》主要提出三個要求。”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何勇介紹。
一是實施罰款要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當輕則輕、該重則重。要根據不同區域領域實際情況,科學細化從輕、減輕、不予處罰、可以不予處罰的相關情形;對符合相關法定情形的,要適用行政處罰法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對安全生産、生命健康、産品品質等重點領域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嚴重違法行為,要依法落實“處罰到人”要求,堅決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二是罰款決定要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罰款決定要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切身感受,確保罰款決定符合法理,並要考慮相關事理和情理,同時要優化罰款決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鼓勵行政機關建立與企業和群眾常態化溝通機制,加強跟進幫扶指導,探索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後回訪”等執法模式。
三是對規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提出新要求。明確提出到2024年12月底前,對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開展一次全面清理、規範工作。每年年底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分別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控設備新增情況。對此,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
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
針對當前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突出問題,《意見》制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措施,強調各級行政機關要堅持依法行政,按照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意見》強調三個‘不得’、兩個‘嚴禁’,要求罰款既要合法又要適當。”何勇表示,一方面,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的範圍;另一方面,嚴禁逐利罰款,嚴禁對已超過法定追責期限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
何勇介紹,《意見》要求,對社會關注度較高、投訴舉報集中、違法行為頻繁發生等罰款事項,要綜合分析研判,優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罰不管。對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健康等行業、領域中的普遍性問題,要推動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管理再到系統治理,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類、影響一域”。
此外,要加強分析研判和指導監督,收集梳理高頻投訴事項和網路輿情,對設定或者實施罰款中的典型違法問題予以及時通報和點名曝光,依法依規對相關人員給予處分。
決定取消罰款事項後,罰款事項立即暫停實施
司法部法治調研局負責人劉大偉介紹,這次《意見》對國務院決定取消罰款事項和相關行政法規規章的銜接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介紹,《意見》明確了取消罰款事項後的法律適用問題。國務院決定取消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設定的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也就是説,國務院決定取消罰款事項之後,該罰款事項立即暫停實施,體現了法治支撐和服務發展大局的重要作用。”劉大偉表示。
《意見》還明確了取消罰款事項後的修法時限。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並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佈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或者廢止工作。
另外,為了加強相關立法保障,《意見》還規定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落實行政處罰定期評估制度,每5年分類分批組織行政處罰評估,對評估發現有不符合上位法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明顯過罰不當、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等情形的罰款規定,要及時按照立法許可權和程式自行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