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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貝爾股東收深交所監管函

1月17日,因相關方業績補償款“食言”,深交所下發了關於對高斯貝爾原實控人劉潭愛以及深圳高視偉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高斯貝爾主要從事數字電視軟硬體、5G、新材料等産品的研發、生産、銷售與服務。

此次監管函所涉及的事項發端于2020年8月31日。根據高斯貝爾最新披露的公告,公司原控股股東、原實際控制人劉潭愛及其一致行動人深圳高視偉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高視創投”),與濰坊濱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濱城投資”)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劉潭愛及濱城投資簽署了《表決權委託協議》。依據協議,劉潭愛承諾高斯貝爾2022年度實現的凈利潤不低於3000萬元,若高斯貝爾未完成前述業績,劉潭愛應在高斯貝爾2022年度審計報告出具後10日內以現金方式向高斯貝爾進行補償,補償金額為承諾凈利潤減去承諾期內當年實際實現的凈利潤,高視創投對前述補償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高斯貝爾2022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540.14萬元。依據協議,劉潭愛應向高斯貝爾以現金方式補償3540.1萬元。

高斯貝爾事後多次公告劉潭愛支付業績差額補償款一事,但劉潭愛遲遲未履行承諾。

2023年5月17日晚,高斯貝爾發佈了《關於原實際控制人業績承諾觸發相關補償事項的仲裁結果的公告》介紹,因劉潭愛及其連帶責任人高視創投未按照《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內向公司支付的業績承諾差額補償款項,2022年5月,公司控股股東濱城投資向濰坊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並被受理。根據仲裁庭裁決,劉潭愛于應自裁決書(【2022】濰仲裁201號)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高斯貝爾支付業績承諾補償款,高視創投承擔連帶責任。截至該公告披露日,公司並未收到劉潭愛先生及其連帶責任人高視創投應當支付的業績承諾差額補償款項。隨後的2023年7月、8月、9月,高斯貝爾均發佈了相關進展公告跟進此事。

2023年10月,劉潭愛、高視創投因上述未履行該業績補償承諾的行為,收到湖南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湖南證監局指出,劉潭愛、高視創投的行為構成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2〕16號)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違反承諾的行為,決定對其出具警示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訓,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履行公開承諾,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024年1月5日,高斯貝爾披露關於原實際控制人業績承諾觸發相關補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司收到濱城投資轉來的濰坊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23】濰仲裁1033號),裁定被申請人劉潭愛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高斯貝爾支付業績承諾補償款3540.1萬元。

但截至目前,劉潭愛、高視創投仍未按照公開披露的資訊履行前述補償。深交所在此次下發的監管函中指出,劉潭愛、高視創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和第7.7.6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劉潭愛、高視創投儘快完成前述承諾。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高斯貝爾股東收深交所監管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