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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作為財富“入表” 上市公司迎價值重構良機

2024年1月1日,《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正式施行。《暫行規定》針對數據資源制定了專門統一規範,為數據資源作為何種資産進入資産負債表提供了依據和計量基礎。

數字經濟的繁榮離不開數據資源價值的釋放。普華永道中國模型及評估諮詢服務合夥人詹睿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數據資産“入表”,從資産角度揭示了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客觀反映數字化賦能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

釋放數據資源價值

數據資産“入表”正當時

我國數據治理和數據基礎制度正逐步完善。

2022年12月份,《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數據二十條”)提出,“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産權制度”“探索數據資産入表新模式”等。此後,一系列相關政策陸續公佈,為數字經濟産業的未來發展定調。

2023年10月份國家數據局掛牌,此後發佈的《“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徵求意見稿)》提出,到2026年底,數據要素應用場景廣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在經濟發展領域數據要素乘數效應得到顯現。

多位受訪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方面,關於數據資産“入表”的理論與實踐在探索和發展中不斷完善;另一方面,許多企業已經為數據資産“入表”做好一定程度的準備工作。

從宏觀看,《暫行規定》為數字經濟長遠發展、數據價值的進一步釋放奠定了紮實基礎。從微觀看,其為企業追求與數據相關的收入和利潤指明瞭方向。

致同深圳諮詢部主管合夥人李輝雲對記者分析稱,數據資産“入表”後,在企業自用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無形資産;如果對外出售或交易,將視為存貨處理。從資本化角度來講,數據資産創新應用的方向包括增信、轉讓、出資、質押融資、資産證券化等。

“數據資産‘入表’能更全面反映企業資産價值,助力企業獲得多渠道資金支援,為企業數據資産質押融資、開展IPO等業務提供有效支撐。”國家資訊中心大數據發展部規劃處處長郭明軍對記者表示,“入表”將進一步推動數據資産化業務創新,加快數據與資本這兩個要素融合發展,更好釋放數據資源價值。

“入表”有條件

企業必須重視數據資源管理

並非所有數據資源都能作為數據資産“入表”。從數據資源到數據資産,再到“入表”的數據資産,不僅需要頂層設計做支撐,更需要數據資産確認、評估、隱私保護、交易流通等一系列數據資源管理上的跟進,目前國內在許多方面尚未有統一規範,眾多企業正在實踐中尋找答案。

畢馬威中國管理諮詢主管合夥人鄭昊對記者表示,今後,企業要更加重視數據資源管理,如建立數據資源管理機制,明確數據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和監督權,制定數據資産全生命週期管理的政策和流程,確保數據資産的合規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鄭昊説,今後,市場和投資者將更加關注數據資源的價值和潛力。這意味著企業需要投入更多資金和技術來開發和利用數據資源,加強數據資源管理和創新,加速數字化轉型,積極應對挑戰、尋找機遇。

《暫行規定》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業內普遍預計,部分上市公司的2023年財報有望出現“數據”相關項目。

新天綠能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公司正在開展內部的數據資産目錄梳理工作,將依照《暫行規定》中有關要求對數據資源相關費用進行分析,逐項核實是否滿足規定中數據資源資本化的確認條件,為數據資産“入表”做準備。

廣電運通的一位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説:“我們時刻關注數據資産‘入表’的相關政策及最新動向,結合公司業務積極評估相關項目‘入表’的可行性,包括初步研究及探討數據確權、成本計量、數據治理及管理等相關工作。”

那麼,如果企業並不重視數據收集和數據加工,忽視了數據資源管理,是否不需要考慮“入表”情況?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暫行規定》要求,企業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及本規定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資訊進行披露。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創新採取“強制披露加自願披露”方式,圍繞各方的資訊需求重點,一方面細化會計準則要求披露的資訊,另一方面鼓勵引導企業持續加強自願披露,向利益相關方提供更多與發揮數據資源價值有關的資訊。

構建數據流通交易體系

以數據為“鏟”挖掘“新財富”

企業對數據資源積極開展探索的背後,是其對數據資産“財富”屬性的認可。

當前,不少數據密集型企業、平臺型企業出現了市值大於凈資産的現象,部分原因在於其數據的資産價值未能反映在企業財務報表中,這部分企業財富被財務報表“忽視”了。數據資産“入表”不僅能更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經營價值,強化數據對企業運營的貢獻度,還能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更有價值的資訊。

粵港澳大灣區大數據研究院戰略研究中心高級諮詢師孫湛對記者表示,企業挖掘、維護並提升自身數據價值,通過創新數據産品或服務能夠換取豐厚收益。數據資源的資産化能為數據市場供給端提供正向激勵,對企業而言,數據資産化可以為企業帶來實質性權益,從而在供給端提高數據市場中企業數據的供給品質。

進一步釋放數據資産的價值,還要讓數據資産可交易、可流通。據記者了解,各地數據交易所已經在積極研究數據資産“入表”後的流通和交易程式,制定符合本地區數據資源特點和需求的政策,落實數據資源産品化、數據資産化。

上海數據交易所研究院研究員趙麗芳對記者表示,數據資産的本質是資産,但其載體區別於傳統資産,具備主體多元性、高重塑性和價值時變性等特點。因此,圍繞數據資産“入表”應求同存異,在遵循已有會計準則框架的基礎上結合數據自有特徵來推進。數據交易所與企業攜手不斷豐富數據資産化應用場景,將加速整個數據産業鏈的實踐發展。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金融行業總監劉君惠子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數據交易所積極探索數據資産化,以數據作為資産向金融行業場景延伸,以數據資産貸款産品、數據保險、數據債券、數據信託等為開發標的,將推進數據資源“‘入表’—數據資産化—數據證券化”的閉環形成。

劉君惠子説:“我們依託國家數據生産要素流通核心樞紐以及全國一體化算力網路國家樞紐節點,整合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以及數據中心集群力量,探索設立數據中心、數據資産相關産業投資基金,通過參股子基金或直投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優質項目或企業,孵化並助推相關行業企業上市融資。”

可見,數據資産“入表”不僅是推動數據資産化的第一步,更是以數據為“鏟”挖掘“新財富”的關鍵一步。

業內專家認為,數據資産“入表”,不僅能促進數據産權確立、數據資産登記等規則體系的不斷完善,亦能為數據資源的評估定價提供客觀條件,加速數據資源流通交易。

來源:證券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數據作為財富“入表” 上市公司迎價值重構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