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 理工能科接連被監管警示
12月18日,理工能科披露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了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原因是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此前的12月15日,該公司還因此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簡稱“寧波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監管函顯示,根據寧波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33號、34號)查明的事實,理工能科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17年7月,理工能科實際控制人周方潔、控股股東寧波天一世紀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天一世紀”)、中民嘉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中民嘉業”)三方簽訂了《協議書》,但並未加蓋公章。《協議書》主要約定了中民嘉業以分步收購的方式取得理工能科31.82%的股權。後續,協議簽署方均認為受內外部因素影響,該股權轉讓事項已無實質推進可能。
深交所指出,該《協議書》約定的公司控制權擬發生變化等相關內容,屬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規定的重大事件,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但理工能科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披露該重大事件。周方潔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天一世紀作為公司控股股東,中民嘉業作為公司股權收購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未配合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陳超作為中民嘉業委派到理工能科的時任董事,負責中民嘉業收購理工能科股權項目工作,知悉《協議書》約定事項已在推進中,但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深交所指出,理工能科、周方潔、天一世紀、中民嘉業、陳超的上述行為均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相關規定。深交所希望理工能科及相關當事人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12月17日,理工能科披露稱,因上述事件,公司、周方潔收到寧波證監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關於對寧波理工環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潔、陳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34號);天一世紀收到寧波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寧波天一世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民嘉業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33號)。寧波證監局決定對上述當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談及上述監管、警示對公司的影響,理工能科稱,公司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指出的問題,並就相關問題進行認真總結,汲取教訓,切實加強相關人員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努力提高合規意識和職業技能,強化資訊披露管理,嚴格遵循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要求,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理工能科還表示,本次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公司將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 理工能科接連被監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