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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延續實施
為支援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規定,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公告將企業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項下申報出口的期限,由原來的2024年1月29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為支援辦好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8月30日對外發佈通知,明確延續執行服貿會進口展品稅收政策,對2024年至2025年期間舉辦的服貿會,在展期內銷售的規定數量或金額以內的進口展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記者汪文正)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延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