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起付標準降低50%
近日,記者從市政府網站獲悉,《成都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發佈。根據該《辦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起付標準降低50%,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96%。
《辦法》明確,救助針對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具體而言有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納入救助範圍,避免重復救助。
《辦法》對救助標準和類型進行了系列規定,其中包括: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孤兒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資助標準為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最低繳費標準。定額資助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資助標準為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最低繳費標準的75%;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起付標準降低50%,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96%等。
同時,特困人員、孤兒在本市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保報銷後,剩餘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低保對象在本市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保報銷後,剩餘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救助,一個自然年度救助限額為500元。
辦法中提及醫療救助對象在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住院、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以及單行支付藥品、高值藥品費用,扣除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等報銷後,剩餘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按不同待遇標準救助。
具體來看:特困人員、孤兒不設起付標準,給予全額救助;低保對象不設起付標準,按80%的比例救助;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5%,按65%的比例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救助;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救助。
《辦法》要求,要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鞏固高效經辦服務機制。此外,醫療救助對象在省域內按規定轉診並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起付標準連續計算,執行成都市待遇政策。未按規定轉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保障範圍。記者 陳煦陽
來源:成都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起付標準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