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路熱點丨延長石油榆林可可蓋煤業至少違反10項安全生産規定
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對陜西延長石油榆林可可蓋煤業有限公司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行政處罰書顯示,該公司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八條、《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煤礦建設安全規範》(AQ1083-2011)4.5、《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項、《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二條、《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八條、《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陜西省加強井工煤礦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3.2.6.4的規定。
存在礦井主、副斜井分別由中煤第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承建,建設礦井同一作業區域內的兩個施工單位之間,可能危及對方生産安全,未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副斜井掘進工作面4700米處頂板離層儀鬆動,無法進行離層監測;中煤第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可可蓋礦井及選煤廠項目部未配備礦建、地測等工程技術人員;礦井副斜井採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4400米處沿線急停閉鎖距上一沿線急停閉鎖裝置距離約200米,拉動不靈敏;查閱2022年8月13日《主斜井錨索預應力檢測記錄》,原始記錄與檢測記錄數據不一致,原始記錄僅顯示“外露<250mm”一個數據,檢測記錄顯示“232、238、237、242、241、233”等16個數據;副斜井掘進工作面巷道0-30米段,頂板、巷幫淋水結冰,形成冰淩,未及時清理;煤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組織編制應急預案;主斜井回撤繞道掘進工作面未安設工業視頻,不能存儲和查詢主斜井回撤繞道掘進工作面情況;中煤中安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可可蓋項目部全員崗位責任制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規定修訂,各崗位責任不明確且無考核標準;2022年5月25日中班監理、施工現場安全監管檢查表內容不全,單位工程、地點未填寫,部分檢查內容未填寫檢查結果多項違法行為。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依照《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六條等法律條例,對其處警告,總計罰款36萬元。
據悉,該公司此次被處罰,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第二次對其發佈行政處罰。2022年9月24日,因該公司一號聯巷水倉甲烷感測器在2022年8月28日調校時,感測器測量值穩定顯示時間為55s,未達到持續時間大於90s的規定;副斜井編號為0030204A的一氧化碳感測器故障,無法顯示實時監測值;承建煤礦主斜井掘進工程的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監控室未配備監測監控工;承建煤礦副斜井掘進工程的中煤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2022年9月5至8日的瓦斯日報表未經煤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簽字等違法行為,被罰款8萬元。
此外,該公司還因固體廢物交由無處置資質及能力的個人亂傾倒、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在運輸過程中擅自將未處理的鑽渣和泥漿傾倒在井場內,未採取防滲、防護措施等違法行為,被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先後四次發佈環保處罰。
據企查查顯示,陜西延長石油榆林可可蓋煤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為汪青倉,註冊資本為423000萬元,註冊地位於榆林市榆陽區小紀汗鄉可可蓋煤礦。
來源:中國網·絲路中國頻道 責任編輯:石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