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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路熱點丨歐舒丹運營商因發佈虛假廣告被罰20萬元

近日,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因發佈虛假廣告,被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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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監測系統下發的線索,對天貓商城“L’OCCITANE歐舒丹官方旗艦店”展開調查,發現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在天貓商城“L’OCCITANE 歐舒丹官方旗艦店”內,發佈一款“歐舒丹手皂套裝禮盒”的非特殊用途化粧品的廣告時,商品網頁發佈的廣告中使用了“美白”的廣告用語。

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批准對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為天貓商城“L’OCCITANE 歐舒丹官方旗艦店”的代理運營。該網上旗艦店的管理員賬號的登陸許可權由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掌握,負責該旗艦店的廣告設計、製作、發佈、審核等工作。

2020年2月20日起,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在天貓商城歐舒丹官方旗艦店上架一款手皂禮盒套裝商品。商品頁面共包含六件商品的套組。其中三款護手霜是進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已取得進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備案憑證。“歐舒丹甜蜜櫻花潤手霜”備案號為國粧備進字J20141695、“歐舒丹玫瑰之心潤手霜”備案號為國粧備進字J201814082、“歐舒丹乳木果經典護手霜”備案號為國粧網備進字(滬)2020000498。幾款香皂為進口的工業産品。

以上商品由歐舒丹公司報關進口,並委託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在店舖內製作、發佈商品廣告。根據歐舒丹公司提供給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的商品基礎資料顯示,原始商品資訊中均沒有明示或暗示該商品具有美白功能的用語。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在歐舒丹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製作、發佈廣告的過程中,自行在商品廣告中使用了“美白”廣告用語。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進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備案憑證的商品配方顯示,三款化粧品各成分使用目的有“溶劑、乳化劑、保濕劑、皮膚調理劑、潤膚劑、增稠劑、芳香劑、防腐劑”等,不含有作為祛斑劑用途使用的美白成分。三款香皂均為進口化工産品,也不具有化粧品的美白祛斑功能。該商品的銷售頁面已于2021年6月20日自行下架,在該廣告發佈期間,共銷售了438件,成交金額合計62310元人民幣。

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作為廣告發佈者,發佈的網頁廣告宣傳的商品功能與實際商品不一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發佈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相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規定,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杭州悠美美粧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萬元。

來源:中國網·絲路中國頻道  責任編輯:石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