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藥監局發提示:安全合理購買疫情防控藥品和醫療器械
可使用陜西省同款藥品替代連花清瘟、布洛芬等對症用藥
可在零售藥店“四類藥品”專櫃購買疫情防控藥品
在朋友圈、微信群購買藥品和醫療器械有風險
單位團購藥品和醫療器械需謹慎
連日來,連花清瘟、布洛芬、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和N95醫用防護口罩等疫情防控藥品和醫療器械需求劇增。12月19日,陜西省藥監局發佈購買疫情防控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安全提示,提醒大家在朋友圈、微信群購買藥品和醫療器械有風險。
為保障公眾購藥需求,省藥監局梳理省內52家藥品生産企業225種具有“退熱、止咳、抗病毒、抗感冒”功能主治的藥品,可同款替代連花清瘟、布洛芬等對症用藥。陜西省藥品經營企業加強與相關生産企業對接,強化同類藥品貨源調配,做好替代藥品的儲備供應,緩解當前公眾用藥短缺現狀。
為方便公眾購藥,省藥監局要求全省零售藥店設置“四類藥品”專櫃,並充分發揮駐店執業藥師作用,指導群眾購買與連花清瘟、布洛芬功效一致的同類藥品,切實滿足公眾用藥需求。
不具備合法資質的企業和個人倒賣藥品、醫療器械屬違法行為。如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熱線電話或向所在地藥品監管部門投訴。
市民通過網路渠道購買藥品和醫療器械産品時,請選擇正規渠道。正規的藥品網路銷售企業會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藥品生産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資訊,以及依法配備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等資訊。購買醫療器械時,應注意從事網路銷售的醫療器械企業是否取得生産、經營合法資質,其售賣産品是否取得産品註冊證或備案憑證,重點關注其售賣産品的相關資訊是否同註冊證或備案憑證載明資訊一致(可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
任何單位未取得藥品生産、經營、臨床使用資質,均不能從藥品批發企業購買藥品,不得購進處方藥作為員工福利發放。法律法規沒有對單位能否從藥品零售企業購買連花清瘟、布洛芬等非處方藥(包裝盒有“OTC”標識)作出禁止性規定,如發放員工使用藥品時,要加強安全合理用藥宣傳教育,防止藥物濫用帶來的不良後果。有醫療器械合理使用需求的單位,可以從醫療器械批發企業購買使用。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未取得生産或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的,依法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醫療器械和違法所得,最高可處貨值金額30倍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李琳)
來源:華商報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陜西省藥監局發提示:安全合理購買疫情防控藥品和醫療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