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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路財經丨中國人壽分公司被判賠1.27萬元理賠款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一審民事判決書,將中國人壽一分公司和投保客戶之間的理賠糾紛公布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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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2017年5月,張某在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處投保了一款醫療險。這款醫療險的保險金額為60萬元,保費713元,保險期限為1年,到期後自動扣費續保。

2019年10月,張某又在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處投保了一款百萬醫療險産品,這款産品的保額為205萬元,保費568元,保險期間也為1年。

購買的百萬醫療險産品到期後,張某又于2020年10月續保,並繳納保費892元。

2021年2月,張某不幸患病,先後在兩家醫院住院手術治療,被診斷為甲狀旁腺瘤,産生醫療費約2.27萬元。

後張某向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申請理賠,但對方在2022年4月份以未向其“及時告知”(2020年2月起重症尿毒症腎透析)為由,與張某解除了保險合同。

無奈之下,張某將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71萬元(其中醫療費為2.27萬元)。

對於張某的訴求,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稱,張某主張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是保險糾紛,保險公司不是侵權人,其主張的護理費、誤工、交通費等無法無據。

另外,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還表示,張某在2020年10月投保下一年度新保險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解除了與其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無義務承擔張某訴求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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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關於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辯稱的張某未向其“及時告知”已和張某解除合同,因張某于2017年5月、2019年10月和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簽訂兩份保險合同,且于2020年10月自動續保,故張某就診期間,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理應知曉,對此辯解法院不支援。

同時,法院進一步表示,雙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受到法律保護。在保險期限內,張某確診為甲狀旁腺瘤,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要求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給付醫療費2.27萬元,因合同約定免賠額1萬元,故支援賠付1.27萬元。

最後,法院判決: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于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張某保險理賠款約1.27萬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求。

何為如實告知,如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通常會以健康問卷的形式評估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當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在保險公司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時,保險公司才願意承保。投保人應遵循有問必答、如實作答原則,按照保險公司要求如實且全面地告知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不得隱瞞或不實説明。”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小東在接受“絲路新聞”採訪時説。

那麼若遇到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怎麼辦?趙小東説,第一,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應以保險公司的詢問範圍和內容為限,對於未詢問的情況,投保人無需主動告知,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公司應負舉證責任。第二,審查未如實告知的內容與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對此保險公司應進行舉證,如果缺乏因果關係,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第三,如果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則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趙小東表示,“如實告知”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基礎,也是投保人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在此提醒廣大投保人,投保時一定要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不要存有僥倖心理,以避免潛在的理賠糾紛和經濟損失。同時,遇到保險公司惡意拒賠時,也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周金柱)

來源:中國網·絲路中國頻道  責任編輯:石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