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路財經丨監管層緊盯內幕交易 長虹能源被責令整改
連日來,“絲路新聞”持續關注上市公司涉及內幕交易問題。據統計,最近10天已先後有8位上市公司董事長被證監會或公安機關調查(11月29日“絲路新聞”曾報道)。
29日晚,長虹能源發佈公告稱,因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事項違規被四川證監局要求責令整改。
整改
根據長虹能源29日晚間發佈的公告稱,因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事項違規,四川證監局對公司採取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四川證監局要求長虹能源就內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並切實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四川證監局。
圖片來源:長虹能源官網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長虹能源涉嫌違法違規事實有:
1、內幕交易知情人登記制度存在設計瑕疵。
長虹能源《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制度》的“總則”中關於內幕資訊保密工作及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備案配合工作的對象未涉及控股子公司和能實施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該制度第四章未就內幕資訊知情人內部報告程式及告知時限予以細化規定,不利於制度落實。
2、格式文本缺乏關鍵要素。
全體董事關於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承諾書未涉及承諾對應的內幕資訊事項的描述,不利於區分不同事項登記檔案的承諾責任。
3、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執行不到位。
(1)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存在登記不及時、知情人簽字不全、登記事項有遺漏、登記資訊不完整、定期報告知情人登記的人員未涉及財務崗位人員等情形。
(2)長虹能源僅通過禁止內幕交易告知書形式將保密義務等事項告知有關人員,未簽署保密協議。所有告知書既無人員簽字,也未簽署日期,僅加蓋董事會印章,無法確保保密要求的有效傳達。另公司未就重大資産重組終止事項簽署告知書。
(3)未按要求編制、留存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檔案。存在簽字係列印形成,登記檔案未經律師出具鑒證意見或未經董事長、董秘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資料未留存原件或簽章不連續,自然人自查報告填寫要素不全,存檔的資料頁數與律師出具鑒證意見中列示的頁數不符等情形。
(4)在長虹能源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控股子公司長虹三傑新能源有限公司少數股東持有的不超過33.17%股權的重大資重組事項中,存在機構自查報告獲取不完整的情形。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對長虹能源採取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要求公司就內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並切實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四川證監局。
好轉
近年來,在法律體系日益完善的同時,監管層持續釋放“零容忍”信號,加大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尤其對內幕交易給予密切關注並依法從嚴查處。
內幕消息本身非常隱蔽,上市公司實控人、高管等作為內幕消息知情人,往往出於一種僥倖心理從事內幕交易。就影響而言,內幕交易的危害性極大,破壞市場“三公”(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直接危害中小投資者權益。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小東接受“絲路新聞”採訪時説,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對於內幕交易的處罰力度相當大,內幕交易的違法成本已經不低。
“新修改的《證券法》中對個人罰款數額的規定中,將處以違法所得一倍到五倍的罰款提高到一倍到十倍,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罰款從三萬元到三十萬元提高到二十萬元到二百萬元。”趙小東表示。
而日前,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2022金融街論壇年會上表示,在法治保障方面,對於證券違法犯罪活動,國際成熟市場的普遍做法是嚴刑峻法,讓做壞事的人付出慘痛代價。
我國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體制優勢、治理優勢,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和證券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特別是中辦、國辦出臺《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繼實施,長期以來違法成本過低的情況得到根本扭轉,“零容忍”立體執法震懾顯著增強,市場生態明顯好轉。(周金柱)
來源:中國網·絲路中國頻道 責任編輯:石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