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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監管
針對部分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存在以“融物”為名變相開展“類信貸”業務等問題,銀保監會日前對外發佈通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找準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
《關於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對先進製造業、綠色産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的支援力度,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進一步強化租賃物管理,做精做細租賃物細分市場,實現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標準,要求金融租賃公司以構築物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構築物需具備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可處置、非公益性和具備經濟價值等條件,嚴禁以明顯不符合上述標準、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構築物作為租賃物。
通知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過渡期內,分階段壓降構築物租賃業務,並優先考慮壓降不符合適格性標準的構築物租賃業務。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督促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提升合規意識和合規理念,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進一步發揮“融物+融資”特色功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記者李延霞)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銀保監會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