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路財經丨國壽財險違法被罰 險企“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成頑疾
11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發佈2022年第51號、第52號、第53號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萍鄉市中心支公司被罰26萬元,兩名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
據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顯示,因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對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萍鄉市中心支公司作出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因對相關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麗萍(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萍鄉市中心支公司)作出警告、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張翼(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萍鄉市中心支公司)作出警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悉,《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都有“禁止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明文規定。
長久以來,險企因“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案件不在少數。普華永道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已構成保險行業年度第三大違法處罰事由,監管部門對此開出的罰單多達316張,涉及金額5849萬元。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小東接受“絲路新聞”採訪時表示,保險作為特殊商品,依賴精算規則進行定價。如允許給予投保人保險費回扣或其他利益,無異於變更定價或合同,容易導致企業惡性競爭,進而影響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最終導致保險消費者利益受損。
對此,投保人被保險人要提升法律意識,面對保險銷售人員不規範的行為要有識別能力,主動抵制或及時舉報、投訴;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知識、法律專業知識培訓。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保險代理人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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