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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被佔絕不能進行泄憤式報復

● 近年來,因佔車位引發糾紛的案事例屢見不鮮。有一些車位權利人發現車位被佔後做出一些過激行為,比如往車身上寫字、扎輪胎甚至直接用車撞開等。最後有理變成無理,還要賠償他人的經濟損失

● 非因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不能以毀壞他人財物等方式對他人的低烈度違法或不文明行為進行泄憤式報復。此種情形下,應選擇報警等方式進行救濟

● 受訪專家建議,物業公司應當完善小區業主車輛及外來車輛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停車位管理,完善物業服務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物業公司對於亂佔車位行為可以採取的措施;同時也要提高車位資源的配置和優化、騰挪更多車位空間、建設立體車庫等,切實解決車位不足的問題

近日,福建福州一男子將佔位汽車用叉車叉走並丟入河道一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稱,11月19日23時許,陳某根報警稱其停放在倉山某小區地庫內的車輛被丟入河道。經查,陳某根于11月18日17時許佔用林某凱地庫車位,次日22時許,林某凱在聯繫不上陳某根的情況下,雇請龔某強駕駛叉車將陳某根的車輛叉走並丟入河道。

目前,林某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龔某強已到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這件事發生後,便有網友留言指出該行為涉嫌違法犯罪,但也有不少網友稱林某凱做了自己想做而不敢做的事,因為“佔他人車位還不留電話號碼確實非常討厭”,還有網友發出“如果碰到惡意佔車位的車主,任何合法手段都用過了,但車主堅持不挪車怎麼辦”的疑問。

近年來,因佔車位引發糾紛的案事例屢見不鮮。有的是車位所屬人與佔用人之間就車位被佔引起的糾紛;有的是車位所屬人與物業公司之間就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義務引起的糾紛;還有的是車位所屬人與佔用人之間就所屬人損壞佔用人車輛引起的糾紛。

這些糾紛背後隱藏著哪些法律關係?相關方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又該如何避免類似糾紛反覆發生?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律師和專家。

佔人車位侵權

破壞車輛違法

根據林某凱在社交平臺發佈的視頻顯示,其車位被一輛轎車佔用,對方車主拒絕挪車,他通過業主群發佈資訊,並喊話物業“作個證明”,稱“我要把它丟到流花溪裏去。這破車我賠得起”。

在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看來,本案中,根據警方通報,車位被佔用的時間相隔僅有一天多,並沒有造成嚴重損失。但林某凱將佔位車輛直接叉走並丟入河道的行為明顯過當,已涉嫌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而叉車司機應該是共同侵權人,但責任較輕,承擔次要責任。

她還提出,小區物業公司收取了車位購買人或租賃使用人為停車位所支付的相應費用,有義務保障其所提供的車位能夠達到停車要求,否則物業公司將涉嫌違約。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分析稱,此類案件涵蓋民事、行政、刑事三個領域的法律問題。

民事方面,陳某根如搶佔他人車位,拒絕挪車,則涉嫌侵犯林某凱對車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其應當承擔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林某凱動用叉車將轎車丟進河裏,侵犯了陳某根對車輛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其應當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如果林某凱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包括了車位管理服務,而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對車位的管理責任,特別是在林某凱“喊話”後,物業公司仍未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其對車位的合法使用權利,涉嫌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及民法典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行政方面,林某凱將他人轎車丟進河裏,屬於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林某凱此舉可能造成河流污染,涉嫌違反相關行政法律法規;陳某根如果存在強佔車位甚至無理取鬧、拒不挪車等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刑事方面,林某凱將他人轎車丟進河裏,屬於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涉嫌違反刑法,可能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另外,叉車駕駛員龔某強協助林某凱將車丟進河裏,根據具體情節,可能會和林某凱一起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甄景善説。

存在真意保留

以暴制暴越界

林某凱發佈的視頻引發網友激烈討論,有不少網友知曉林某凱此舉涉嫌違法犯罪,但也提出疑問,“如果車位長期被佔,車主電話打不通或者置之不理拒絕挪車,是不是依然不能採取如破胎、劃車、撞開等行為呢?”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包華認為,車位被佔,車位權利人的車位使用權確實受到了侵害,但對對方車輛的破胎、劃車行為,只能造成車輛損壞,並不能産生被佔車位騰退的效果。另外,一般情況下,車位長期被佔也不屬於“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的情形。

“非因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不能以毀壞他人財物等方式對他人的低烈度違法或不文明行為進行泄憤式報復。此種情形下,應選擇報警等方式進行救濟。”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焦艷鵬説。

甄景善也提出,“以暴制暴”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在這個過程中,受害者往往會演變為加害者,不僅實現不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還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還有網友提出:如果車位被佔,要求對方挪車,對方態度強硬拒絕挪車,並稱“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吧”或者“你怎麼弄都行”,那麼車位權利人是否可以任意處置佔車位的車輛呢?

“肯定不行。”包華解釋説,因為機動車是貴重資産,且其使用、管理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車輛所有權人的口頭表示並不産生授權車位權利人進行資産處置的法律後果。

“‘損失填平’原則是我國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之一。簡單地説,就是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車位被佔,肯定會造成一定的損失,比如在其他地方停車的費用、拖車費用、車位佔用費用以及維權費用等,而通過損壞對方車輛的行為來泄憤造成的損失往往遠超損失的成本,則權利人會變成侵權人,要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馬麗紅説,雖然對方説“怎麼弄都行”,但因為沒有對價,不能因此認為産生動産交付的效果,也不能因此認為車主放棄了車輛的所有權,所以非權利人不能因此任意處置佔車位的車輛。

甄景善認為,車位所屬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合理的處置措施,不能以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佔車位人所稱“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吧”“你怎麼弄都行”,往往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種行為在民法理論中被稱為“真意保留”,這種情況下,車位所屬人一般也知道佔車位人所表達的並非其真實意思,所以不能僅根據佔車位人的聲稱,就認定雙方達成了車位所屬人可以任意處置車輛的合意。

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看來,如果車位權利人多次與佔用人交涉,而佔用人不但置之不理,而且還明確表示“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或者“你怎麼弄都行”,這實際上是一種授權行為,授權車位權利人對佔用人的財産進行適當的處分,那麼在取得相應證據的情況下,車位權利人可以採取如雇叉車叉走或拖走等,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車輛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

供需矛盾突出

糾紛時有發生

近年來,因車位被佔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

2022年5月,家住寧夏銀川的麗女士發現其車位再次被他人車輛佔用,隨即電話告知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人員聯繫到該車車主傑先生,告知了相關情況。隨後,麗女士在自家車位顯著位置張貼書面警示語並標注:佔用費50元/小時。次日下午,傑先生也在麗女士的車位上張貼紙條,紙條上含有“垃圾”等侮辱性語言,同時傑先生的行為被監控拍了個正著。

雙方因此引發爭議,麗女士遂將傑先生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傑先生停止對其車位的佔用,並賠償各項損失1萬餘元。法院受理該案後,經過調解,原告得到了一定的經濟補償。

麗女士的處理方法可謂理智,但也有一些車位權利人發現車位被佔後做出一些過激行為,比如往車身上寫字、扎輪胎甚至直接用車撞開等。最後有理變成無理,還要賠償他人的經濟損失。

在馬麗紅看來,車位糾紛頻發的原因在於,車輛數量增長與車位不足的矛盾突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數據顯示,我國原有車位配建標準滯後,發達國家車位配比為1:1.3,而我國大城市僅1:0.8,小城市只有1:0.5,兩者差距明顯。截至2022年3月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4.02億,其中汽車已達3.07億,而停車位供應卻只有約1.3億,車位缺口上億。車位稀缺,造成車位價格高企,停車難、佔用車位糾紛不斷發生。”馬麗紅説。

甄景善分析,車位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往往伴隨著“天價車位費”的亂象。有些業主不願意或無法承擔高價購買、租賃車位,於是選擇“蹭車位”,將車停在空車位或其他業主的車位上,由此引發糾紛。個別車主素質不高是引發糾紛的原因之一,物業公司管理服務缺位則是另一個重要原因,部分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後未能盡到合理的管理服務職責,放任亂佔車位現象發生,甚至在車位所屬人提出要求後怠于採取應對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導致糾紛産生。

甄景善發現,大多數糾紛通過協商即可解決,相關主體及時糾正錯誤,或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過也有少數糾紛協商不成,矛盾進一步激化,受害一方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舉報、控告,將糾紛提交至公權力機關,由公權力機關予以解決。還有極少數糾紛,因為相關主體違反了刑事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小事發展成大事,釀成悲劇。

來自北京、天津等地的多位受訪民眾紛紛提出,如果自家車位被佔,一般先看車上是否留有聯繫電話,如果有,則聯繫車主挪車;如果沒有,則聯繫物業,由物業撥打114查詢車牌所對應的車主聯繫方式,再聯繫挪車。

“若上述兩者無法達到目的,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車主騰出被佔車位,並要求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警告以及罰款等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焦艷鵬説。

在吳景明看來,對於惡意佔車位的行為,權利人有權依照民法典規定採取必要的救濟措施。一是自力救濟,比如車位是由物業或相應的車位管理部門管理,那麼權利人首先應請求物業或車位管理部門採取措施。管理部門一般會採取勸告的方式,如通知佔用人挪車。但如果惡意佔用人拒不挪車,而且在各種方法都窮盡的情況下,車位權利人或使用權人有權採取措施依法排除妨礙。而排除妨礙就是強行挪車,在挪車過程中,如果不是因為故意損害造成車輛損傷的,後果應當由佔車位的車輛所有人承擔。

“二是公力救濟,但由於費時費力,很多人不願採用。如報警,由警方解決,但警方也只能調解或者依法挪置佔車位車輛。再比如,權利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起訴侵權人,讓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並賠償因其長期佔用或者經常佔用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吳景明説。

入門關須把好

車位數待增加

如何避免因車位被佔引發糾紛?受訪專家一致提出,物業公司的作用不可或缺。

甄景善認為,物業公司應當完善小區業主車輛及外來車輛登記管理制度,以便車位被佔時能夠及時聯繫到佔用人;應當加強停車位管理,定期巡邏查看,重點關注外來車輛的停放問題,及時整治亂佔車位的行為;應當完善物業服務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物業公司對於亂佔車位行為可以採取的措施,完善相關的責任追究條款;發現車位被佔情況,應當及時聯繫佔用人了解情況,區分佔用原因、時間、方式,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收到車主關於其車位被佔情況的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員到現場,了解相關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協助車主解決問題;當車主與佔用人發生糾紛時,應當積極調停,助力雙方友好解決糾紛。

馬麗紅也提出,物業公司應該把好入門關,將業主車位和臨時車位進行區分,做好入門登記,一旦發現業主車位被佔,應積極聯繫佔用人挪車,同時尋找備用車位給業主臨時停車。應當保存好視頻資料並做好工作記錄,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儘快解決佔用車位問題。如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公司有義務就停車位排除妨礙而未能排除的,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在過錯範圍內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採訪發現,有些小區的物業公司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據上海市閔行區新時代花園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介紹,該小區車位緊張問題存在已久,搶佔車位現象時有發生。因此,該小區從源頭解決問題:車輛進入小區前,閘機會自動識別車輛是否為小區業主車輛,外來車輛需要登記車輛資訊以及駕駛員聯繫方式;物業工作人員也會明確告知小區車位均為私人車位,車輛進入後不得搶佔私人車位、不得堵塞道路等。

受訪專家認為,從根本上解決停車難問題是關鍵,比如不斷提高車位資源的配置和優化、騰挪更多車位空間、建設立體車庫等,切實解決車位不足的問題。

包華建議,挖掘社區內現有資源,在不影響居民安全、健康、安寧的前提下,增加車位設置;加大管理投入,提升使用效率;明確違法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並予以追究。

“要加強源頭預防,比如在規劃上,特別是新開發的住宅小區,車位和住宅如果不達到一定比例,開發商不得開工。”吳景明説。

甄景善補充説,合理規劃建設停車位是一方面,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加快城市更新進程,結合老舊小區、老舊街區等改造工程,積極擴建新建停車位,引入現代化設施如升降停車位等。同時,規範停車位收費標準,杜絕停車位亂收費、高收費的現象。避免已建停車位閒置,可以試行停車位共用機制。

“還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群眾道德、文明、法治素養,引領社會新風。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對物業公司履職盡責的監管力度,提高其服務管理水準,盡可能杜絕因物業公司服務管理缺位導致糾紛産生。”甄景善説。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王意天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車位被佔絕不能進行泄憤式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