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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表須公開 人身險産品信披迎新規

兩度徵求意見後,11月17日,銀保監會正式出臺《人身保險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全面規範人身保險産品資訊披露行為,能夠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新增費率表等披露項目

資訊披露一直是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提升行業透明度、強化外部監督、維護市場公平的重要監管抓手,隨著行業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從嚴監管導向更加明確,為滿足新形勢下監管工作需要,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將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辦法》將所有人身保險都納入資訊披露範圍,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在資訊披露內容上,《辦法》明確保險産品目錄、條款、費率表都需要進行披露;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産品還需披露現金價值全表以及産品説明書。在流程上,《辦法》考慮到了保險産品在售前、售中、售後全過程。

其中,費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産品現金價值全表是首次作為産品資訊披露材料被要求公開披露,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秘書長宋佔軍指出,增加費率表,有助於消費者提前了解不同年齡、不同期間的繳費情況,橫向對比産品的繳費金額,有助於消費者選擇性價比高的保險産品和規劃長期保險資金配置。

對於增加現金價值表的披露,宋佔軍表示,這有助於消費者提前了解産品退保領取的金額,全面了解不同時期退保的“損失”情況,盡可能避免消費者短期退保造成本金損失的不當購買決策。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産品費率和産品現金價值作為産品的重要資訊,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公開披露有利於消費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險産品資訊,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促使保險公司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從國際經驗看,披露産品費率、現金價值等資訊,也有經驗可循。

産品停售、轉保另有規定

當前,壽險轉保已成為保險市場上一種普遍的現象,《辦法》專門對轉保行為進行了規定。《辦法》提到,對購買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産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致,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轉保資訊,充分提示客戶了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發生誘導轉保等不利於客戶利益的行為。

一直以來,保險銷售人員會通過微信、朋友圈等製造傳播資訊進行“炒停”。針對行業此起彼伏的“炒停”行為,《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決定停止銷售的保險産品,應當自作出停售的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售産品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相關資訊。

此外,在資訊披露的管理方面,《辦法》指出,保險産品的資訊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託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産品的資訊披露材料。

由於保險領域的專業性,消費者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容易被誤導,以至於理賠時才發現“貨不對板”,業內專家指出,規範保險産品的資訊披露能夠讓消費者對保險産品有更充分的了解,能夠根據這些資訊作出更科學合理的消費決策,也就降低了銷售人員利用資訊不對稱進行銷售誤導的可能。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在《辦法》發佈之前,分別於今年2月份和8月份進行了兩次意見徵集,兩次徵求意見在資訊披露時間、披露主體等相關規定方面有所調整。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優化資訊披露方式,強化保險公司産品資訊披露的全面性,順應網際網路技術應用的趨勢,方便保險消費者快速獲取産品關鍵有效的資訊。

談及《辦法》發佈的意義,西部證券分析師羅鑽輝在相關研報中指出,近年來,網際網路保險行業及第三方保險産品對比平臺實現快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銷售過程中的資訊不對稱。與現行規定相比,《辦法》擴大了資訊披露的産品及披露內容範圍,有助於進一步增強産品銷售透明度,緩解供需錯配難題,減少銷售誤導,提升業務品質。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

來源:北京商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費率表須公開 人身險産品信披迎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