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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短視頻平臺侵權賠償金額

隨著短視頻用戶規模的迅猛發展,短視頻平臺成為短視頻侵權問題的高發地帶,嚴重損害了內容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對此問題,一些短視頻平臺通常以“技術中立”為由辯解,並聲稱平臺已盡到“通知-刪除”義務,利用“避風港原則”逃避承擔侵權責任。

11月11日,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辦、陜西省法學會人工智慧與大數據法學研究會協辦的“短視頻平臺法律責任”學術研討會線上上召開。與會專家認為,短視頻平臺不能以簡單的“技術中立”“避風港原則”為由減免其應盡的盡職義務。同時,應防止“技術中立”成為平臺運作演算法中規避責任的理由,導致演算法技術被誤用甚至濫用。

與會專家建議,應該依法要求短視頻平臺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短視頻平臺也應該利用技術將形式審查與內容審查相結合,採取多種措施防止侵權;此外,審判機關在審理短視頻侵權案件時,可以提高個案判賠金額,既體現視頻作品真正的市場價值,又能有效遏制普遍侵權現象的發生。

侵權視頻氾濫

損害用戶利益

短視頻,即短片視頻,一般指在網路上傳播的、幾分鐘以內的視頻。

在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費安玲看來,短視頻的出現有其時代背景,“適應了當代人生活節奏快、追求要點情節和儘快獲知結局、拒絕拖遝作品的需求”。尤其是在焦慮心態日趨普遍的情況下,人們很難靜下心來看長視頻,由此導致的一個結果是,短視頻用戶發展迅猛而長視頻用戶急劇萎縮。

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今年8月底發佈的第50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6月,我國短視頻的用戶規模達9.62億人,較2021年12月增長2805萬人,佔網民整體規模的91.5%。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任張楚認為,短視頻用戶規模增加催生短視頻平臺迅速壯大,得益於人工智慧和演算法推薦,用戶從原來的手動搜索內容變成網路平臺的個性推薦。

西北工業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敏注意到,短視頻在我國發展迅速的同時,也出現了大量侵權行為,受到業內和社會廣泛關注。

例如,近年來,大量未經許可剪輯影視劇的“剪刀手”“搬運工”層出不窮,一些短視頻平臺已成網際網路領域侵權“高發地”,熱門影視綜藝作品更是被侵權的“重災區”,其中包括《掃黑風暴》《延禧攻略》等熱播劇。

張楚認為,在短視頻業態中,人工智慧、演算法推薦顛覆了內容的傳播方式,短視頻侵權內容也隨著演算法推薦迅速擴散,這給內容版權帶來新的挑戰。

在一些熱門影視劇的侵權案例中,有的短視頻平臺雖然對用戶大量、密集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知、明知,但是並未在合理期間內採取適當措施,對平臺上的侵權短視頻消極放任。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兵認為,以用戶為中心進行觀察,短視頻平臺演算法推薦下的侵權視頻氾濫,最終將會導致創作、傳播的源頭枯竭,最終損害用戶利益,也有損鼓勵創新的市場競爭文化的生長,更不利於數字文化的繁榮發展。

在陳兵看來,演算法濫用行為的危害不止於此,包括界面操縱、饑餓行銷、不良資訊重復推薦等,將導致用戶在“資訊繭房”中與社會嚴重脫節,存在危害社會的風險。

與短視頻侵權現象對應的是,近年來,短視頻侵權案件數量逐年攀升。

今年4月20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通報了其涉短視頻著作權案件審理情況。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1年該院共受理涉短視頻著作權糾紛案件分別為540件、729件、1284件。其中,被訴侵權行為仍以複製型侵權為主,包括切條長視頻、搬運短視頻、添加背景音樂等。

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揚觀察,從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歷年發佈的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白皮書公佈的數字看,我國智慧財産權侵權仍較為嚴重,版權侵權是重災區。

辯稱技術中立

規避侵權責任

在此次研討會上,專家們認為,導致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避風港原則”滯後於技術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往的侵權案例中,短視頻平臺通常以“內容是用戶上傳的,自己只是網路存儲空間提供者”作為抗辯理由,稱“技術中立”並已盡到“通知-刪除”義務,從而憑藉“避風港原則”規避侵權責任。

“平臺演算法的決策過程中仍然隱含承載著平臺的價值觀和主觀決策,所謂的中立性也非絕對中立。短視頻平臺不能以簡單的‘技術中立’‘避風港原則’為由減免其應盡的義務。”陳兵認為。

“根據利益平衡原則、現有的技術條件及現實發展下,已經由被動的‘通知-刪除’規則過渡到增加平臺主體責任的階段。”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盧海君認為,當大量侵權行為發生時,平臺自稱盡到了應盡的責任是説不通的,應當履行過濾、刪除等事先審查等必要措施,否則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在張楚看來,要看平臺是“不能”還是“不為”。“現在人工智慧的技術已經具備較高水準,短視頻平臺可以通過視頻、音頻、關鍵詞、圖形結構等方式進行平臺內容的侵權檢測,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權內容,這不是不能,而是不為。”

“在現有技術發展下,‘避風港規則’已經滯後了,如果依然用‘沒有能力’‘技術不能’等藉口來逃避責任義務,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張楚説。

與會專家認為,司法判賠額小于侵權獲益是另一個重要原因。

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教授王艷芳説,法院根據具體案件具體事實認定相應賠償數額,如果相關網路經營者認為現有判決的賠償責任過高,從正常商業運營角度考慮到侵權所要付出的成本遠遠大於收益,就會及時停止侵權。但從現實案例來看,相關網路平臺一邊喊著賠償高,另一邊仍在持續侵權,短視頻平臺付出的侵權成本遠沒有獲得的收益高。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資深法官宋健認為,在損害賠償的司法確定中,專利、商標與著作權各領域的發展不平衡,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香蘭素”商業秘密侵權案1.59億元的判賠數額,商標領域拉菲商標侵權案一審7900多萬元的判賠額,著作權領域中對高判賠額的共識遠低於其他智慧財産權領域。

“在視頻領域,不僅判賠額普遍較低,且與長視頻作品的高創作投入、高風險以及當前嚴格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大環境背景不匹配。”宋健説。

承擔過濾義務

加強內容審查

在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形成的共識是,平臺使用演算法推薦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短視頻平臺需要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短視頻平臺應利用技術,進行形式與內容審查相結合,採取多種措施防止侵權,且進行內容過濾成為必要和可能。

李揚認為,內容分發平臺承擔熱點版權過濾義務,建立版權過濾機制,具有社會事實基礎。當前,網路服務提供者身份發生了巨大變化。原來的網路技術服務提供者已經轉變為綜合服務提供者,再僵化適用“通知-刪除”規則已經不恰當。網路技術日新月異,早期平臺需要借助人工完成內容審核,但現今演算法推薦等技術讓內容審核成為可能。擁有技術優勢的內容分發平臺承擔與其技術優勢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義務,具有合理性。

在李揚看來,內容分發平臺承擔熱點版權過濾義務,也具有制度事實基礎。《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資訊存儲空間、網路搜索和網路連結服務提供者的“通知-刪除”規則,經過電子商務法尤其是民法典第1195條、第1197條的改造,已經演變為通知與必要措施規則,不能將版權內容過濾等措施排除在其應當承擔的版權注意義務選項之外。

李揚認為,作為下位法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應當作出與上位法民法典相一致的修改。在《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未及時作出修改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在有關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認定內容分發服務提供者負有過濾版權侵權內容,正當且合理。

“基於權利人維權困難、成本巨大的現實狀況,出於利益平衡的角度,短視頻平臺增加版權管理同樣具有事實和法律基礎。”江蘇省智慧財産權保護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姚兵兵認為。

在他看來,權利人追究上傳者責任很困難,而短視頻平臺提供作品的存儲、傳播和取得收益等行為,讓平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更加有利於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也符合激勵創作和鼓勵作品傳播的目的。

“短視頻平臺要盡到最大誠信原則下的善良管理人義務,必要時承擔審查和過濾的義務,否則將因違反注意義務而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盧海君説。

此外,針對侵權違法成本過低的困境,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加大了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處和追責力度,明確對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也提出,著力破解智慧財産權維權“舉證難、週期長、賠償低、成本高”等難題。

與會專家提出,各地法院為加強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力度,普遍加大了判賠力度。

在宋健看來,短視頻領域判賠額的確定,首先應當根據個案因素確定,但總體趨勢是提高判賠額,提高侵權行為的代價。同時,可預期的是,個案中的高判賠也必然會有所增加,當然最重要的是,版權視頻領域的高判賠額案件,也應當是精細計算出來的,且在裁判書中呈現詳細計算的依據。如果被告僅作消極抗辯,甚至拒絕提供證據,則法院直接支援原告訴請的可能性增大。這體現了鼓勵雙方當事人誠信、積極參與訴訟的司法價值導向,使得判賠額更為公平合理,體現視頻作品真正的市場價值。

“司法定價是智慧財産權客體市場價值的最終體現和保障,高價值的智慧財産權應獲得高判賠額,才能減少侵權,侵權現象才能得到有效制止。”宋健説。記者 陳磊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提高短視頻平臺侵權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