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正式發佈
10月11日,記者從青海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獲悉,由省工信廳負責起草的《青海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下稱《條例》)經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立足當前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著眼于優化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積極回應中小企業訴求和呼聲,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強化政府扶持力度,著力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難、轉型難、權益保護難等突出問題。《條例》共7章43條,重點在財稅支援、融資促進、創業創新、服務保障、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服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條例》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發展基金和續貸週轉資金池的設立、使用等作了具體規定。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會商機制,推進和支援普惠金融體系建設等一系列融資促進措施。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諮詢、創新創業、人員培訓、對外合作等公益性服務,並對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應急援助救濟機制等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條例》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
《條例》重點對上位法中原則性條款進一步細化實化,增強了地方性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將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活力,保障中小企業健康成長,提升中小企業發展總體品質。(記者 羋嶠)
來源:青海日報 責任編輯:姬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