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向良法善治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邁向良法善治
11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12年,陜西省就出臺了全國首部公共信用資訊地方性法規《陜西省公共信用資訊條例》,對企業和個人資訊歸集內容進行了規範。隨著陜西省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社會信用資訊歸集難、共用難、應用難等問題日益顯現;守信激勵機制、失信懲戒機制、信用修復機制和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建設滯後問題,也與提高社會治理水準和能力的要求不相適應。
面對社會誠信和信用體系建設的新要求、新問題,從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際情況考慮,制定一部社會信用方面的綜合性法規,對完善陜西省社會信用法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推動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品質發展,更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八章五十五條,分別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資訊管理與使用、信用激勵與約束、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和信用服務市場規範與發展等作出規定。
突出政府信用的示範作用
更好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對政務誠信建設作出規定,明確建立政務誠信監督評價機制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誠信教育和信用管理。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政務誠信建設相關工作,依託省級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建設運作陜西省政務誠信監測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誠信檔案,推進政務誠信資訊共用,實施政務誠信監測,定期開展政務誠信評價。
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政務誠信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協同做好政務誠信資訊共用、政務誠信評價、政府機構失信治理等相關工作。
針對“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變更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明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營造社會誠信環境
《條例》對信用主體良好行為、嚴重失信行為作出詳細規定,旨在建立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全面加強對守信行為的倡導和褒揚,致力解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不足的問題。
在守信激勵對象確定方面,《條例》明確,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下列行為記錄的信用主體可以列為守信激勵對象:受到國家機關等組織表彰、獎勵,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參與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社會公益、志願服務、慈善捐助等,表現突出的;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或者行業信用評價中被評定為最高信用等級的;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可以列為守信激勵對象的行為。
同時,《條例》規定,認定嚴重失信行為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主要包括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條例》規定了守信激勵措施與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明確守信激勵應當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實施。失信懲戒應當與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失信懲戒的前提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不得對失信主體以外的第三方實施懲戒,不得實施未經公佈的懲戒措施。
強化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保障信用主體知情權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機構甚至個人,從商業利益等出發,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個人資訊,利用個人資訊侵擾人民群眾生活安寧、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等問題仍十分突出。
立法中,省人大常委會積極回應社會訴求,在制定《條例》過程中加強對信用主體權益的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傳播、使用、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信用資訊,需要獲取信用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並確保資訊安全。
依法或者依照約定採集個人信用資訊時,不得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資訊。除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資訊可能産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産的資訊和納稅數額的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條例》賦予信用主體查詢權、知情權,信用主體有權查詢自身的社會信用資訊,有權獲取自身社會信用資訊的歸集、採集、披露和應用情況。
來源:陜西人大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向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