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3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7日,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2012年陜西省出臺了全國首部公共信用資訊地方性法規《陜西省公共信用資訊條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二處處長楊學軍説,“隨著陜西省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面對社會誠信和信用體系建設的新要求、新問題,制定一部社會信用方面的綜合性法規,對完善陜西省社會信用法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推動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品質發展,更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楊學軍表示,同一領域多部立法的情況並不鮮見,這既是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的客觀需求,也是陜西省信用法治工作持續走在全國前列的生動例證。總體上,兩部立法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運作的核心機制。《條例》規定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包括哪些?
“《條例》對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編制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作出規定。”楊學軍表示,《條例》還對懲戒對象作出“將失信懲戒對象資訊接入本單位行政管理、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系統,對失信主體實施自動攔截和限制,並將結果反饋至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的規定。
在守信激勵方面,《條例》規定,守信激勵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從下列範圍內依法確定:在行政許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級;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予以減免保證金;在行政檢查中簡化檢查方式;在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予以重點支援;在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守信激勵措施清單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
在失信懲戒方面,《條例》規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應當明確失信懲戒的具體事項、實施依據、實施對象、實施手段、實施主體、實施期限等內容,並限制在下列範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在財政資金資助等政策扶持中,作出相應限制;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公共資源交易;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加強監管;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選優評先資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來源:群眾新聞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