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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全面修訂的網際網路“規定”來了!

新修訂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2日起施行。

《規定》共23條,包括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資訊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資訊內容生産和公眾賬號運營管理主體責任、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分級分類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條款。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原《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施行以來,對依法規範公眾賬號資訊傳播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移動網際網路快速發展,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呈現出專業化、組織化、商業化等諸多特點,原《規定》在施行過程中面臨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適應形勢發展進行修訂完善。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修訂。

《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從事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産發佈向上向善的優質資訊內容,發展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清朗網路空間。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産發佈高品質政務資訊或者公共服務資訊,滿足公眾資訊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資訊發佈、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準,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安全保障。

第五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提供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第二章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

第六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履行資訊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賬號註冊、資訊內容安全、生態治理、應急處置、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資訊保護、智慧財産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開資訊內容生産、公眾賬號運營等管理規則、平臺公約,與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內容發佈許可權、賬號管理責任等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眾賬號分類註冊和分類生産制度,實施分類管理。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據公眾賬號資訊內容生産品質、資訊傳播能力、賬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分級管理。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將公眾賬號和內容生産與賬號運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服務協議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採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註冊公眾賬號的網際網路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提高認證準確率。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真實身份資訊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對網際網路用戶註冊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進行合法合規性核驗,發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與註冊主體真實身份資訊不相符的,特別是擅自使用或者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或者社會知名人士名義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並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發現相關註冊資訊含有違法和不良資訊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禁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公眾賬號以相同賬號名稱重新註冊;對註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號名稱,還應當對賬號主體真實身份資訊、服務資質等進行必要核驗。

第九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對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資訊內容生産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用戶在註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者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對核驗通過後的公眾賬號加注專門標識,並根據用戶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內容生産類別、運營主體名稱、註冊運營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方式等註冊資訊,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動態核驗巡查制度,適時核驗生産運營者註冊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對同一主體在本平臺註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申請註冊多個公眾賬號的用戶,還應當對其主體性質、服務資質、業務範圍、信用評價等進行必要核驗。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對網際網路用戶註冊後超過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的公眾賬號,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健全技術手段,防範和處置網際網路用戶超限量註冊、惡意註冊、虛假註冊等違規註冊行為。

第十一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禁止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違規轉讓公眾賬號。

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向其他用戶轉讓公眾賬號使用權的,應當向平臺提出申請。平臺應當依據前款規定對受讓方用戶進行認證核驗,並公示主體變更資訊。平臺發現生産運營者未經審核擅自轉讓公眾賬號的,應當及時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自行停止賬號運營,可以向平臺申請暫停或者終止使用。平臺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範賬號訂閱數、用戶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量等數據造假行為。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規範公眾賬號推薦訂閱關注機制,健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處置公眾賬號訂閱關注數量的異常變動情況。未經網際網路用戶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賬號。

第十三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生産運營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網路謠言等虛假資訊預警、發現、溯源、甄別、辟謠、消除等處置機制,對製作發佈虛假資訊的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降低信用等級或者列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與生産運營者開展內容供給與賬號推廣合作,應當規範管理電商銷售、廣告發佈、知識付費、用戶打賞等經營行為,不得發佈虛假廣告、進行誇大宣傳、實施商業欺詐及商業詆毀等,防止違法違規運營。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原創資訊內容的著作權保護,防範盜版侵權行為。

平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干擾生産運營者合法合規運營、侵犯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章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

第十五條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應當按照平臺分類管理規則,在註冊公眾賬號時如實填寫用戶主體性質、註冊地、運營地、內容生産類別、聯繫方式等基本資訊,組織機構用戶還應當註明主要經營或者業務範圍。

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應當遵守平臺內容生産和賬號運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按照公眾賬號登記的內容生産類別,從事相關行業領域的資訊內容生産發佈。

第十六條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應當履行資訊內容生産和公眾賬號運營管理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資訊內容生産和公眾賬號運營活動。

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選題策劃、編輯製作、發佈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資訊內容安全審核機制,加強資訊內容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維護網路傳播良好秩序。

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賬號註冊使用、運營推廣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機制,依法、文明、規範運營公眾賬號,以優質資訊內容吸引公眾關注訂閱和互動分享,維護公眾賬號良好社會形象。

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與第三方機構開展公眾賬號運營、內容供給等合作,應與第三方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第三方機構資訊安全管理義務並督促履行。

第十七條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轉載資訊內容的,應當遵守著作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標注著作權人和可追溯資訊來源,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應當對公眾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管理。平臺可以根據公眾賬號的主體性質、信用等級等,合理設置管理許可權,提供相關技術支援。

第十八條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以真實身份資訊註冊,或者註冊與自身真實身份資訊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

(二)惡意假冒、倣冒或者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産發佈資訊內容;

(三)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發佈等服務;

(四)操縱利用多個平臺賬號,批量發佈雷同低質資訊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製造虛假輿論熱點;

(五)利用突發事件煽動極端情緒,或者實施網路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機構名譽,干擾組織機構正常運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六)編造虛假資訊,偽造原創屬性,標注不實資訊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七)以有償發佈、刪除資訊等手段,實施非法網路監督、行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

(八)違規批量註冊、囤積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九)製作、複製、發佈違法資訊,或者未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不良資訊;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違規資訊或者行為。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公眾賬號,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資訊更新、停止廣告發佈、關閉登出賬號、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産運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和申訴渠道,公佈投訴舉報和申訴方式,健全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和生産運營者申訴。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開展公眾評議,推動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産運營者嚴格自律,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公平合理解決行業糾紛,依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産運營者依法依規從事相關資訊服務活動。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産運營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和生産運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是指網際網路用戶在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臺註冊運營,面向社會公眾生産發佈文字、圖片、音視頻等資訊內容的網路賬號。

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平臺,是指為網際網路用戶提供公眾賬號註冊運營、資訊內容發佈與技術保障服務的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生産運營者,是指註冊運營公眾賬號從事內容生産發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來源:群眾新聞網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速看!全面修訂的網際網路“規定”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