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聞

陜西省教育廳:學校須明確教育懲戒措施及邊界

2020年12月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記者獲悉,陜西省教育廳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學校深入學習教育懲戒規則,準確把握教育懲戒。完善校規校紀,規定明確教育懲戒措施。教育部門設監督電話和郵箱,接受社會對學校和教師不當教育懲戒行為的監督。

劃定“紅線” 對教育懲戒規範行為把握尺度

教育部頒布的《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制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為了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作了明確和細化。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通過劃定這些“紅線”,有利於教師規範行為、把握尺度,也有利於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要求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和教師教育懲戒邊界

省教育廳要求,市縣(區)教育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學習方案,結合本地、本校的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相關制度,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和教師教育懲戒邊界。中小學校負責《規則》學習的具體落實,做到教職員工全覆蓋,內容掌握全知曉。充分領會正確實施教育懲戒的原則、方法和法治精神;幫助教師掌握教育懲戒的具體要領,提高教育懲戒的執行能力。

各中小學校要在教育部門指導下,根據《規則》對學校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結合本校學生特點,通過完善校規校紀規定明確相應的教育懲戒措施。中小學校通過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規範教育懲戒的可操作性。校規校紀和實施細則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應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學校利用入學教育、班會等多種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學校指導班主任教師組織制定班規或班級公約,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學生教育保護輔導機制,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等各種制度,健全教育懲戒實施和監管、救濟的工作機制,推動學校和教師依法正當履行職務。

教育部門開設電話和郵箱 接受社會監督

要把學校、教師在管理學生、實施教育懲戒中貫徹法治原則、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納入對學校的考核內容當中,督促、引導學校依法治校、依法辦學,不斷提高中小學校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教水準。

2021年春季開學前後,各級教育部門要通過當地媒體及網站和官方微信公眾號等途徑,開展對《規則》法治精神、教育原則、執行方法的解讀,組織教育專家和教學名師向社會宣講。

教育部門開設監督電話和郵箱,接受社會對學校和教師不當教育懲戒行為的監督。中小學校要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積極形成育人合力,明確家長在教育懲戒實施、監督救濟等過程中的參與權、監督權。成立由一線教師、學生家長、法制副校長和行政管理人員組成的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監督教育懲戒有效實施,確保教育懲戒行為合法化、透明化。

(記者 任娜)

來源:西安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西安報業傳媒集團 數字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