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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監督司法工作又邁出堅實一步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依法監督、正確監督、有效監督,總結人大監督工作規律,把握人大依法監督與支援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關係,規範和保障西安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12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實施辦法》,並於通過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實施辦法》的制定,是西安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又一生動實踐,標誌著西安監督司法工作又向前邁出堅實一步。

《辦法》起草的目的和原則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人大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增強監督實效,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在吸取了多年來監督司法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的基礎上,本著堅持于法有據、問題導向、創新完善,解決目前有關法律法規對監督司法工作規定和要求不夠明確具體的問題,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制定《辦法》。《辦法》堅持黨的領導、依法監督、公平正義的原則,明確規定了監督司法工作的程式,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司法執行案件的監督、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司法監督結果的運用等進行了規範。

規範對司法工作的監督

《辦法》明確規定: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司法工作,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調研時發現的突出問題;對司法工作反映的問題;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人民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司法機關要求等途徑提出監督議題。

同時,司法機關對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履行審判和檢察職責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動安排;市人大選舉及其常委會任命的工作人員因涉嫌犯罪立案偵查及受到法律處理的情況;經許可,對本級人大代表採取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者進行刑事審判的案件情況;執法、司法過程中發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處理情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承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國家賠償責任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刑事案件情況應及時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規範對司法執法案件的監督

《辦法》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報告司法執法案件情況,應當全面、準確、客觀反映執法辦案情況、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可以提請主任會議聽取司法機關案件品質自查報告和案件品質評議意見。必要時,可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對四類案件中當事人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可以聽取司法機關處理情況的彙報: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駁回抗訴的案件、長期未執結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又決定撤銷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案件,在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管理工作中查處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規範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

《辦法》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任命的工作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評議。監督工作中發現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責成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發現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應當將線索及時移送市監察機關;發現涉嫌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的,應當將線索及時移送市檢察機關。

規範司法監督結果運用

《辦法》規定,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有以下情形和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並根據情節作出處理:違反或者不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對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不報告的,對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提供虛假情況的,對有關司法工作的議案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久拖不辦的,有其他阻撓、妨礙、抵制監督等行為的;對有關司法機關或者直接負責人提出批評,並責令有關機關説明情況並限期糾正;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對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依法提請罷免或者撤銷其職務。

記者劉雪妮

來源:西安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西安監督司法工作又邁出堅實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