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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男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獲刑一年兩個月

12月14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安中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被告人程某明獲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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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明在位於西安市長安區郭杜街道南小張村2排2號的思明食品加工廠內生産粉皮、涼粉並對外銷售。為了使其生産的粉皮、涼粉等食品長時間保持固態,被告人程某明在製作過程中過量添加白礬。為了逃避市場監管,被告人程某明將未添加白礬的涼粉、粉皮送檢並取得合格的檢驗報告。2020年5月18日,偵查人員在位於西安市長安區郭杜街道南小張村2排2號的思明食品加工廠內將程某明抓獲,現場查獲尚未銷售的涼粉139盒、粉皮134袋。經鑒定,從程某明處查扣的粉皮中鋁的殘留量為524mg/kg,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長期過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涼粉中鋁的殘留量為1130mg/kg、1200mg/kg, 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長期過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西安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加工過程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皮、涼粉,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明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明雖因在食品生産過程中添加白礬而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但其在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能主動到案,係自動投案,程某明到案後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明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西安中院根據被告人程某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程某明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現場查扣的涼粉、粉皮、白色粉末結晶、淡黃色液體由扣押機關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理。(袁相龍)

來源:中國網·絲路中國頻道  責任編輯:石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