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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陵保護範圍內禁止修建人造景觀景點

《陜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審議

11月26日,《陜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分組審議。修訂草案從管理體制、保護措施、展示利用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完善。

為理順管理體制,修訂草案明確了省、市以及臨潼區人民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規定了省、市以及臨潼區文物主管部門對秦始皇陵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對秦始皇陵保護機構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秦始皇陵保護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修訂草案從保護規劃、保護區域、保護對象、建設行為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修訂草案規定,秦始皇陵保護包括對文物本體和自然風貌、生態和地理環境統一保護。秦始皇陵保護區域內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的文物包括:封土和地宮;內城、外城及相關遺址,包括內外城垣、寢殿、便殿、道路、園寺吏食、門闕等相關遺址;陪葬坑,包括兵馬俑坑、石鎧甲坑、車馬坑、馬廄坑、百戲俑坑、珍禽異獸坑、禦府儲藏坑等秦始皇陵陪葬坑;陪葬墓、修陵人墓地;陵園附屬設施,包括防洪堤遺址、魚池遺址、石料加工場遺址、麗邑遺址等;陶俑、青銅器、玉器、金屬器、陶器等各類遺物;其他應當依法保護的文物。

秦始皇陵保護範圍內禁止7類行為: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污損、遮擋、攀登文物及其保護設施;在設置禁止拍攝標誌的區域進行拍攝活動;設置戶外廣告,修建人造景觀景點;排放污水、丟棄固體廢棄物等可能損害秦始皇陵安全的行為;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壞歷史風貌或者污染環境的行為。

本組稿件由記者劉雪妮采寫

來源:西安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秦始皇陵保護範圍內禁止修建人造景觀景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