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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擬修改65部地方性法規

10月20日,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6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65部法規的修改歷時8個月,涉及西安市多個部門。列入本次清理範圍的地方性法規共71部,其中65部法規採用所有打包方式進行修改,5部法規根據上位法的變化和立法調研的實際情況,適時列入年度立法計劃進行修改,1部法規已明顯不適應監察體制改革需要,擬廢止。

擬對《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65部地方性法規中存在的明顯不一致、不適應、不協調的條文采用所有打包方式進行修改。共提出865條修改意見,其中,因《民法典》等上位法或者國家政策的修改變化,導致與上位法規定或者國家政策不一致需要修改的,涉及《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等61部法規共390條。因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取消行政審批或者事權下放需要修改的,涉及《西安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等13部法規共18條。因機構改革部門名稱變化、職能調整,需要對執法主體重新表述的,涉及《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58部法規共227條。因與實際管理工作不適應,急需修改完善的,涉及《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等2部法規共2條。因需要進一步規範表述的,涉及《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等62部法規共230條。

擬對與國家相關改革要求、相關上位法規定和西安的實際情況存在較多不一致、不適應和各方面認識還未達成一致,難以通過所有打包方式修改的《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西安市城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5部地方性法規,積極調研論證,根據上位法的變化和西安市實際情況,採取按立法程式要求適時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方式,進行修改完善。

根據相關清理意見,同時提交審議廢止與監察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西安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記者 李天嬌  

來源:三秦都市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西安擬修改65部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