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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草案進入三審 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體制

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作的生物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三審稿完善維護生物安全的原則和生物安全管理體制,明確建立生物安全審查制度,完善法律責任等。

叢斌介紹,草案二審稿規定了生物安全的定義。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這一定義比較抽象和學術化,內涵要求不明確。三審稿將生物安全的內涵明確為: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草案二審稿規定了維護生物安全的原則。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原則宜簡潔明瞭,建議進一步提煉概括,並突出重點。三審稿明確維護生物安全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針對生物安全資訊發佈制度,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進一步明確資訊發佈主體,並與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做好銜接。三審稿明確重大生物安全資訊由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發佈,其他生物安全資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發佈。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落實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責任,完善地方生物安全工作體制,加強對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的力量支撐;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明確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屬地責任。三審稿增加以下規定: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相關工作。二是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三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四是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動員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建議將生物安全審查制度作為生物安全領域基本制度。三審稿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建立生物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生物領域重大事項和活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生物安全審查,有效防範和化解生物安全風險。”

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草案二審稿規定的抗生素藥物涵蓋的範圍較窄,建議修改為抗微生物藥物;目前我國對微生物耐藥的研究尚不充分,有些工作還較滯後,應當鼓勵開展基礎研究;微生物耐藥的重要原因是藥物濫用,應當加強抗微生物藥物使用管理。三審稿作了以下修改:規定國家加強對抗生素藥物等抗微生物藥物使用和殘留的管理,支援應對微生物耐藥的基礎研究和科技攻關;要求加強對醫療機構和農業生産中合理用藥的指導和監督,採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藥物的不合理使用;要求建立抗微生物藥物污染物指標評價體系。

草案二審稿規定了法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加大處罰力度,明確民事責任,並對境外危害我國生物安全的有關違法行為予以懲治。三審稿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增加對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未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範行為的處罰。二是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對從事國家禁止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等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三是明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四是增加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通過運輸、郵寄、攜帶危險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國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可以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