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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匯局就便利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市制定新規 優化匯出入幣種匹配管理 取消即期結售匯限制
9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公告稱,為推動中國債券市場整體開放,統一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進一步便利投資交易,央行、外匯局起草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
央行、外匯局在起草説明中表示,《規定》是中國債券市場整體開放的配套政策,旨在統籌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債券市場投資交易管理,統一規範直接入市/在岸託管模式下的資金賬戶、匯兌及外匯風險管理(不包含“債券通”),並進一步優化資金匯出入管理。
《規定》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選擇匯入幣種投資中國債券市場。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使用人民幣跨境收付,並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完成跨境人民幣資金結算。
《規定》將統一資金管理和外匯風險管理。統一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所涉及的賬戶、資金收付、匯兌、外匯風險對衝、統計監測等管理,整合目前多個分散規範性文件,形成統一的管理規範,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操作。
《規定》優化了匯出入幣種匹配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匯出與匯入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跨幣種套利。在本外幣基本匹配的原則下,取消單幣種(人民幣或外幣)投資的匯出比例限制;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人民幣+外幣”投資的,僅對外幣匯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並將匯出比例由110%放寬至120%,有效滿足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需求。
《規定》取消了即期結售匯限制。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即期結售匯的限制,允許境內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
來源:上海證券報 責任編輯:姬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