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加強第三方藥品物流業務管理 禁止向個人消費者配送
日前,陜西省藥監局印發《關於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促進藥品現代物流發展的意見》及《關於促進藥品流通行業快速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加強第三方藥品物流監督管理,細化、強化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在藥品委託儲存配送環節監管。
《意見》就第三方藥品物流業務開展作了明確,具有現代物流條件開展第三方藥品物流業務的企業,應符合《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及其附錄等規定(以下簡稱“GSP”),且符合或優於《陜西省藥品現代物流技術指南(試行)》相關標準,確保開展藥品現代物流服務過程中的藥品品質安全。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在其證件有效期內開展第三方藥品物流業務。
藥品委託儲存配送業務備案方面,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委託方”)委託經省局公告的第三方藥品物流企業(以下簡稱“受託方”)開展藥品儲存配送業務。委託儲存配送藥品不得超出委託方與受託方經營範圍;委託雙方應簽訂包含藥品委託儲存配送範圍、地址、委託期限、數據資訊管理和維護等內容的合同,簽訂包含藥品品質責任的藥品委託儲存配送品質保證協議書,明確受託方在藥品儲運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品質問題均由委託方承擔。
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委託第三方藥品物流企業儲存配送藥品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中的倉庫地址應變更至受託方倉庫地址,不得另設倉庫(含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藥品經營範圍的企業除外)。委託方應將經營範圍內所有藥品的儲存配送業務全部委託給受託方,不得多頭委託,不得單項或選項委託,受託儲存配送的藥品不能再次委託。取消委託業務的,委託方須將《藥品經營許可證》中的倉庫地址變更後,方可從受託方倉庫將委託儲存配送的藥品轉出,企業新設的倉庫須符合新開辦相關要求和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委託方及受託方應根據GSP等規定,不得採取單純租賃受託方倉庫的形式委託儲存藥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委託儲存配送業務僅限于向所屬門店配送,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配送。(記者 王江黎)
來源:西安日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陜西省加強第三方藥品物流業務管理 禁止向個人消費者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