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成都公租房租賃補貼政策條文有新解釋!
據“成都住建”官微消息,2019年12月10日,成都市住建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現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就文件有關條文進行解釋。
關於《補充通知》中“勞動(聘用)合同簽訂單位須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單位一致”是指:
勞動(聘用)合同簽訂單位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單位一致。
因編制限制、機構改革等因素,部分在環衛、公交、教育、衛生、輔警、公共管理行業從業的人員,勞動(聘用)合同是與第三方單位簽訂,考慮其在公共服務行業從業的實際,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納入行業人員保障範疇。
對在環衛、公交、教育、衛生、輔警、公共管理行業從業的人員,因用工制度改革等因素,造成勞動(聘用)合同簽訂單位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社保繳納單位和用工單位不一致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以認同為一致。
關於《補充通知》中“申請人家庭在成都市範圍內無自有産權房屋(含租住公房)、無房産轉移記錄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是指:
申請人家庭在成都市範圍內無自有産權房屋、未承租公房、無房産轉移記錄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對於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房,申請人所在地為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上述區域範圍內擁有的集體土地住房計入自有住房面積,上述區域範圍外擁有的集體土地住房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對於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房,申請人所在地為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外其他區(市)縣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地擁有的集體土地住房計入自有住房面積,申請地以外其他區(市)縣所擁有的集體土地住房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關於《補充通知》中“個人年收入5萬元以內(含5萬元)”是指:
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産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在5萬元以內(含5萬元)。
關於《補充通知》中“申請人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畢業時間5年以內的,其年收入不作為審核條件”對於衛健行業規培生畢業時間的計算,考慮國家規定醫護人員正式就業前需進行2-3年左右時間的規培,由衛健部門認定後,醫護人員的規培時間不計入5年畢業時間內。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速看!成都公租房租賃補貼政策條文有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