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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就“現場救護”單獨立法,在全國率先邁出重要一步

現場救護,重在與時間賽跑、與死神爭分奪秒。6月11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草案)》進行初審,這標誌著湖南就“現場救護”單獨立法,在全國率先邁出了重要一步。

據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我國呼吸心跳驟停發生率超過40/10萬,但由於在4—6分鐘的黃金時間內得不到有效的現場救護,醫療搶救成功率不到1%。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普遍存在“不會救、不便救、不敢救”問題。

“作為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補充,這份貫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執政理念的法規答卷,對於破解當前現場救護‘不會救、不便救、不敢救’難題,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症患者和傷者,挽救生命,減輕傷害,具有十分明顯而重要的意義。”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詹鳴如此表示。

改變“不會救”,用現場救護技能守護“身邊人”

去年9月8日,衡陽市一名17歲男子突然昏倒在路邊,恰巧路過的當地紅十字會志願者尹春雲發現後,立即上前為其緊急實施心肺復蘇術。8分鐘後,120救護車趕到,由於尹春雲先期急救處置得當,為挽救患者生命贏得了寶貴時間。

事後,尹春雲介紹,她能夠實施心肺復蘇術,幫助搶救生命,得益於自己曾參加過市紅十字會組織的急救培訓課程。

“據調查,在突發狀況現場的第一目擊者中,目前我國受過現場救護技能培訓的尚不到1%,從而延誤了搶救時機。”早在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師範大學數學與統計學院院長謝資清便提出建議,呼籲針對學生不同年級不同階段的需求,編寫應急救護知識培訓教案並在全國推廣運用。

詹鳴説,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條例草案明確,省衛健部門應當會同省紅十字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統一培訓內容、課時和考核標準。同時,要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員工定期開展培訓;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基本知識與技能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國防教育等教學內容;特定公共服務崗位的人員、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危行業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應當分期分批參加培訓。

此外,條例草案還厘清了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責,其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現場救護基本知識,動員居民參加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田福德在審議時建議,為方便施救,可以參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按地域或者行業劃分單元,確保每個單元有相應人員具備必要的施救知識與技能。

聚焦“不便救”,為挽救生命爭分奪秒

自動體外除顫儀(AED),被譽為心臟驟停患者的“救命神器”,只要在“黃金4—6分鐘”內正確使用,便能有百分之五十的機會挽救生命。

2018年10月,一位男性旅客在長沙高鐵南站候車區域突發急症暈倒,所幸通過廣播尋醫,及時找到醫務人員,運用高鐵站內設置的AED將其成功救治。

“但目前,我省現場救護設施普及率仍極低,公共場所配置AED非常有限,長沙不足50台,其他市州更是少之又少。”省衛健委副主任祝益民表示,在公共場所推廣配置安裝AED是完善和健全現場救護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解決缺乏必要設備設施“不便救”問題的重點環節。

詹鳴介紹,條例草案對AED等急救設備的配置建設標準、購置安裝要求、資訊技術應用、經費來源渠道等作出了規定,要求學校、機場、客運車站、大型商場(超市)、體育運動場館、3A以上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依法配置AED等急救設備。

同時,條例草案還提出了“新公共場所新辦法、老公共場所老辦法”的思路,新建大型公共場所配置AED等急救設備,應當與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場所應當將AED等急救設備的配置安裝一併納入工程建設;無需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也應當逐步配置安裝到位。

在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剛志看來,資訊化平臺的建設可以讓現場救護更加“分秒必爭”,更方便施救者救護。對此,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包含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人員資訊、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配置安裝資訊的現場救護智慧管理平臺,實現與120急救系統的聯通。同時,鼓勵支援開發具有地圖檢索、導航指引、一鍵呼救等功能的應用軟體,向公眾提供及時、便利的急救資訊服務。

破冰“不敢救”,為施救者解除後顧之憂

今年5月28日晚,婁底市中心醫院生殖醫學中心護士賀彩霞在回家途中,發現一名十多歲的小姑娘突然倒在地上。由於仍處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周圍的人都猶豫著不敢靠攏。賀彩霞毫不猶豫,趕緊上前施救。後在好心人的幫助下,小姑娘被及時送往醫院成功救治。

近年來,由於見義勇為、伸出援手反被訛詐的事情時有發生。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燒身而“不敢救”的顧慮,根據全國人大剛通過的民法典中關於“見義勇為免責”的立法精神,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施救者的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強調施救者只要無主觀惡意,出現救護失敗或造成被施救者損害,甚至財産損毀的,均不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現場救護中見義勇為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儘管在救助過程中可能會造成再次損害,但是為施救者免責、鼓勵施救的規定將挽救更多人的生命。”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湖南昌言律師事務所主任余纓認為,在條例草案中強調和重申“關於施救者現場救護免責”的內容,從現實意義來説,能夠引導和鼓勵更多的人在他人遇到危難時及時施以援手。

如若施救者被起訴,條例草案也予以規定,因現場救護導致的糾紛和訴訟,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施救者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余纓對此表示認同:“為施救者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既能減輕施救者的經濟負擔和心理負擔,也是對社會主義道德的一種弘揚。”

為解決施救者的後顧之憂,條例草案還創新引入商業保險化解風險的內容,專門作出規定:“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施救者救護責任保險、救護設施設備損失保險等保險産品,為現場救護工作提供保險服務。”

“對施救者免責,可以提高社會對見義勇為的認可程度。”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主任委員張亦賢表示,條例草案破冰“不敢救”的問題,不僅是為施救者解除後顧之憂,還從法制層面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加強社會公德建設,大力弘揚社會正氣。(記者 劉文韜 陳奕樊 黃晗)

來源:湖南日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湖南就“現場救護”單獨立法,在全國率先邁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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