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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表決通過 率先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4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用專章對教育懲戒內容作出詳細規範,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推搡等違規行為可採取懲戒措施

新制定的條例分別對校園內、校園周邊、校外實習、安全教育以及突發事件、人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予以明確。

特別是對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教育懲戒問題,通過後的條例用專章予以歸納規定,列舉了適用教育懲戒的情形,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

與此同時,條例也要求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對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條例明確學校應當批評教育,並可以約談學生監護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除此之外,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還可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中小學幼兒園要求購買校方責任險

在確保學生安全方面,條例也作出諸多創制。

其中,對於幼兒園和小學一、二年級,條例明確建立學生接送交接制度。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不能按時接送學生的,學校可以按照規定提供照管服務,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以外的人員。

校園周邊治安防控也將升級。條例提出,由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將校園周邊一定區域劃定為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納入治安視頻監控範圍。

對於校園周邊,條例還特別要求公安機關建立健全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加強對校園門口和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巡邏。對校園周邊區域治安情況複雜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上學、放學時段校園門口五十米內安排警力重點守護。

在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如何賠付歷來是家校兩方糾纏不清的老大難問題。為了減少家校糾紛、減輕學校經濟負擔,條例明確提出建立學生保險機制,要求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購買校方責任險,其中公辦學校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民辦學校所需經費從學費或者自籌資金中開支。

近年來,校園欺淩事件呈現多發態勢。對此,條例探索建立防治體制機制,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治校園欺淩工作協調機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園欺淩防治工作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和事後干預機制,開展校園巡查,發現校園欺淩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此外,條例規定,中小學校還應當建立校園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記者 駱驍驊

來源:南方網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表決通過 率先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