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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文解答20余種事關疫情勞動人事爭議問題

近日,廣東高院和廣東省人社廳聯合發佈《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對保障疫情期間勞動者合法權益、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妥善處理勞資關係、化解勞動糾紛,保障承擔疫情防控任務企業管理自主權、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合法權益等共6大類、20余種糾紛的審理標準進行統一。

《解答》指出,新冠肺炎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照常支付,企業不得終止在此期間到期的勞動合同,也不得以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受疫情影響,企業可在合理期限內延遲支付工資或者繳納社保費,如勞動者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且影響企業生産經營的,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資雙方應協商處理薪酬、休假、崗位等問題,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産的企業與勞動者就工資待遇等問題未能協商一致,可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未安排勞動者工作且未按相關標準支付生活費超過合理期限,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生活費及經濟補償。

《解答》明確,承擔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的企業,可要求勞動者合理延長工作時間。企業要求勞動者到原疫情嚴重地區但已被確定為低風險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企業可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處理。企業不得以職工籍貫、戶籍登記、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居所屬原疫情嚴重地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此外,《解答》還就當事人救濟權利予以明確,當事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參加訴訟、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延期,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間起訴或者上訴,可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順延期限。(記者 尚黎陽 通訊員 吁青 洪望強

來源:南方網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廣東發文解答20余種事關疫情勞動人事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