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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報:“企業因疫遲還貸款不入罪”合情合法

3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均屬於金融犯罪案件。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表示,“準確把握金融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標準,對於因疫情影響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歸還貸款的企業,不規避還款義務,也未佔有揮霍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理。”(3月26日《北京青年報》)

最高檢的這一意見,既給各級司法部門辦理疫情期間以及後疫情期間的涉企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確具體的指導,也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遲還貸款問題的企業的緊張和焦慮情緒,相當於給企業吃了一顆司法定心丸。在當前社會各界共擔責任、攜手克難、加速復工復産的大背景下,最高檢為因疫情影響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歸還貸款的企業,從司法層面釋壓減負,能夠有效避免盲目入罪、模糊入罪、擴大入罪、錯誤入罪、刑民混淆等問題,可以減少企業的違法風險點,有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有助於為企業創造寬鬆的發展環境、增強企業應對困境的韌勁,有助於經濟社會秩序的恢復。

“企業因疫遲還貸款不入罪”合情合法。企業遲還貸款有可能涉及兩種犯罪,一是騙取貸款罪,二是貸款詐騙罪。這兩種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貸款。即企業通過冒名頂名,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或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方法,欺騙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在主觀方面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主要區別在於,前罪中貸款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大都用騙來的貸款從事相關正常經營活動,且有還款意願;後罪中貸款人有非法佔有目的,就想把貸款騙來了事,根本不想還,一般不用貸款幹什麼正事。

如果因疫情等客觀困難無法及時歸還貸款的企業,沒有以種種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沒有私佔或揮霍存款,而是正視還款義務的存在,也有償還貸款的意願和計劃,那麼,這些企業就不具備上述兩種金融犯罪的要件。因此,最高檢給出的“企業因疫遲還貸款不入罪”的意見,是對法律的正確精準解讀,彰顯了司法理性,並非盲目人性化,並非法外開恩。

實際上,大多數因疫情等客觀困難無法及時歸還貸款的企業,所引發的都是貸款合同糾紛,都在民事範疇內,都只需向金融機構承擔違約責任,也即民事責任。而為了給企業紓困,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産,提高金融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等五部門在前段時間已經聯合下發通知,確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這也就意味著,企業可以與金融機構協商變更合同,對因疫遲還的貸款予以延期,如此,企業連違約責任也無需承擔了。司法部門從刑事範疇為因疫遲還貸款的企業排憂,金融機構從民事範疇為因疫遲還貸款的企業解難,兩種機制相互呼應銜接,兩股力量方向一致,所蘊含的都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的共情理念。

對貸款糾紛謹慎使用刑事手段,謹慎使用羈押性強制措施,是依法辦案、保護企業尤其是中小微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法治要求,是捍衛司法公平正義的應然義務,是近年來日漸強烈的司法共識。當此之時,“企業因疫遲還貸款不入罪”釋放了更多暖意,具有更多特殊意義。(李英鋒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北青報:“企業因疫遲還貸款不入罪”合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