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疫情防控要善用失信懲戒
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明確通知,對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認定為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懲戒。
疫情防控期間刻意虛報資訊、隱瞞病情,不僅延誤自身治療,也威脅社會公眾安全,是害人害己的行為,給予失信懲戒符合公眾期待。或有人認為,我國刑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對這種行為已有明確懲治規定,沒必要對其輔以失信懲戒。其實不然,信用既包括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民事信用,也包括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間的管理信用。疫情期間如實申報,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那些刻意隱瞞的行為不僅觸犯了法律,也是典型的失信行為,進行失信懲戒理所應當。
“禍莫大於不信。”從實際效果來看,失信懲戒作為法律的有益補充,可以釋放出更加強大的威力。在江蘇之前,各地已經普遍將其納入了失信管理,如上海市明確在追究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之餘,採取失信懲戒措施;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更是緊急立法,授權縣級以上政府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將個人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這些措施有效打擊了一些人的僥倖心理,使人認識到恪守誠信、主動配合,才是防控疫情的正確態度。
與各地相比,江蘇的這個規定更全面、更綜合。除了上述行為,對口罩、溫度計、消毒液以及重要生活物資中不明碼標價、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壟斷經營、趁火打劫等失信行為,規定列入失信記錄。對在疫情中作出貢獻的,則納入守信行為記錄。顯然,這更加符合實際,因為一些個別行為還沒達到觸犯法律的程度,但是造成了很壞的影響,破壞了疫情防控大局。對其進行處罰,是群眾的心聲,也是疫情防控的需要。
江蘇這個規定的另外一個特點,就是以事實為依據,區分了失信類型,並留下了豁免通道。疫情發生後,許多中小企業深受影響,出現了一些合同違約、金融債務違約、未及時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對這些現象,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失信,而是要充分考慮不可抗力。江蘇省發改委規定,實施寬嚴相濟、一企一策措施,開通信用修復“綠色通道”,全面落實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全程網上辦理,正視了企業的訴求,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疫情是一面真實的鏡子,既能照出公民個體的擔當作為,又能照出公民個體的誠信底色。今年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收官之年。不誠信的例子,讓我們清醒地意識到,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接下來,仍需要進一步構建起社會信用體系,只有讓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才能積聚起社會道德的正能量,凝聚起抗疫合力!(扶青)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南方日報:疫情防控要善用失信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