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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十問十答

【問題一】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不能。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題二】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答:不能。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無過錯、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三】勞動者因新冠肺炎被隔離期間或確診感染接受治療期間,是否應當計算在醫療期內?

答:隔離期間不應納入醫療期,確診感染接受治療期間應納入醫療期。

【問題四】疫情防控期間仍然在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答: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未依法提供勞動防護措施的,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問題五】因疫情防控需要而進行隔離或用人單位停工、停産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答:應當分情況支付。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報酬。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産經營困難,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生活費。

【問題六】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勞動者年休假或探親假與延長的春節假期相重合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帶薪年休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的,應當另行安排;探親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的,不再另行安排。

【問題七】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節假期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其合法權益應如何保障?

答:法定休假日(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休息日(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問題八】疫情防控期間如何保障農民工群體的勞動關係穩定?

答:對於因隔離、留觀、治療或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農民工暫時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工。

【問題九】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企業間共用員工的情況,共用行為應如何界定?

答:疫情防控期間缺工企業與尚未復工的企業之間實行“共用用工”屬於借調行為,並未改變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問題十】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如期審結案件的,如何處理?

答: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當事人無法及時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導致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中止案件審理程式,待影響消除後,恢復案件審理。(記者 孟珂 見習記者 任莘鑫)

來源:陜西日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十問十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