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切實維護公眾“頭頂上的安全”
懲治是預防的前提條件,預防是懲治的必然要求。《意見》勾勒出一條清晰可辨的嚴懲路徑,也釋放出將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加強源頭治理的強烈信號。期冀借助這次最高法出臺的《意見》,使潛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懾,知敬畏、知收斂,守住法律底線。同時,也希望各地物業公司補齊管理、制度上的短板,切實擔負起應盡的責任,和廣大業主一起,共同編織起防範高空拋墜物的“安全網”。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意見》提出,物業隱匿、銷毀、篡改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相關報道見A3版)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不斷發生,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成為困擾城市生活的一大頑疾。不用重典,無以治亂象,法治的威嚴也無從體現。《意見》明確,對故意高空拋物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針對侵害人難確定的老問題,最高法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等等。這是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維護民眾“頭頂上的安全”的體現,對各地各級司法機關辦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有著直接指導意義。
針對高空拋物行為,《意見》還列舉了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的五種情形: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增強了刑法打擊的精準性,提高了震懾性。針對一些人對於高空墜物行為是否追究刑責的困惑,《意見》強調,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違規生産、作業,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這顯然有助於從源頭上防止高空墜物致人傷亡悲劇的發生。
懲治是預防的前提條件,預防是懲治的必然要求。《意見》勾勒出一條清晰可辨的嚴懲路徑,也釋放出將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加強源頭治理的強烈信號。《意見》的一大看點,就是明晰物業的責任。此次《意見》不僅強調了物業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而且明確物業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換個角度看,這分明是在指引各地物業公司,積極採取措施,預防高空拋墜落事故,營造安全宜居環境。
既往的案例表明,一些高層建築的構配件出現鬆動、老化、破損、脫落等現象,特別是一些老舊小區的居民住宅外墻採用面磚、老舊窗框等材料安全隱患極大。對此,物業公司要建立完善隱患排除、預警、資訊通報、法律宣傳等機制,組織力量定期巡檢排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修復,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拆除。同時,借助現代科技力量,完善監控設施,消除安全死角盲區。此外,還要圍繞法律宣傳、責任提示、義務提醒等方面,經常通過微信、海報、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宣傳高空拋墜物安全防範法律規定,增強業主的自我保護意識。
當然,要想物業公司把防範措施做細做實,不能光靠其自覺,還需職能部門與業主委員會加強配合,通過聽取業主的意見建議,採取“點對點”的檢查,面對面的考評、評級等方式,督促物業公司填補管理漏洞,倒逼其“不用揚鞭自奮蹄”,盡心盡責,恪盡職守,不斷提高服務水準和能力,完善服務制度,呵護業主安全。
期冀借助這次最高法出臺的《意見》,使潛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懾,知敬畏、知收斂,守住法律底線。同時,也希望各地物業公司補齊管理、制度上的短板,切實擔負起應盡的責任,和廣大業主一起,共同編織起防範高空拋墜物的“安全網”。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北青報:切實維護公眾“頭頂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