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經費跨境用 有了深圳版細則
記者10月24日從深圳市財政局獲悉,為鼓勵深圳和港澳地區科學家在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深圳市財政科研資金在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已于2019年10月12日印發實施,這也是內地首部財政科研資金在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程。
記者日前採訪了解到,如何有效利用深圳的産業基礎與香港的科研資源,推動大灣區科技創新進一步發展,成為深圳政府、企業、研究機構廣泛關注熱點。但因為兩地科研資金管理體制的差異,在跨地科研項目申報、經費管理、項目審核等方面出現差異和分歧,導致一些香港優秀科研專家來深圳發展的意願暫時受到影響。
《規程》針對香港科研項目主管機構、高校等不同主體對於科研資金在港澳地區使用與管理的訴求與建議,找準科研資金使用與管理上深港兩地制度不銜接的焦點問題,逐項提出有針對性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
一是適應港澳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習慣,經費報銷可憑收據和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單據,據實列支,對於糾紛處理機制,由資金主管部門按照深港、深澳科技創新合作機制確定處理方式,並在具體制度或協議合同中明確。
二是適當下放管理許可權。資金主管部門可委託港澳專業機構實施項目驗收評估等工作。項目支出計劃調整實行備案制,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批准,報資金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執行。三是明確資金撥付單位負責辦理納稅事項。四是採用人民幣結算。五是資金實行分期撥付,預留20%餘款據實結算,明確項目剩餘資金處理。
為約束港澳地區項目承擔單位行為,保證深圳財政科研資金在港澳地區使用效益,《規程》中規定八種情況下,科研項目不得通過驗收:一是編報虛假預算或提供虛假資料,套取財政資金;二是未對科研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三是截留、擠佔、挪用科研項目資金;四是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項目資金;五是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六是虛假承諾、單位自籌資金不到位;七是資金管理或項目執行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八是其他違反協議(或合同)約定的行為。(記者 李榮華)
來源:南方網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科研經費跨境用 有了深圳版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