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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扔單車絆摩托”太狠,警情通報不該閃爍其詞

一起特別的車禍特別引人注目。9月15日晚,廣東汕頭交警在金園東廈路口查酒駕。當一輛摩托車為躲避檢查掉頭逃跑時,一位執法人員抄起路邊的一輛共用單車扔了過去。結果,當事摩托車被“成功”絆倒,兩位年輕的駕乘人員倒地受傷,被緊急送醫救治。甚至有消息稱,其中一位已不治而亡。

也許,確如汕頭警方所“聲明”的那樣,“一死一傷”的説法並不屬實。其實,大家也希望看到當事人傷無大礙的結果。但是,即便車禍的後果並不像“傳説”的那麼嚴重,扔單車絆摩托的行為也已足以“承載”人們對汕頭交警執法規範性的質疑。

事發之後,汕頭警方一直在“強調”當事摩托車駕乘人員“違法”——摩托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為逃避檢查掉頭逃跑,當事摩托車無車輛入戶註冊記錄,駕乘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雖説這些“違法”跟酒駕並無直接的關係,交警在查酒駕的同時予以查處也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問題在於,在查處過程中,汕頭交警“用力過猛”,超過了交警執法必要的限度。即便是查處違法行為,執法行為也不能不惜代價、不計後果。稍有常識的人都會懂得,將一輛共用單車扔到一輛疾馳的摩托車前面究竟意味著什麼。從這個角度看,汕頭交警的執法行為“出手太狠”,違背了“最小侵害原則”,喪失了應有的行政溫度,缺乏對生命尊嚴的敬畏之心。

其實,如此執法也有違權威的工作規範。公安部2016年制訂的《常見阻礙和妨害交通民警執行職務行為現場處置規程(試行)》以及此前頒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曾明確規定,查處違法行為,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不得拉拽車輛或駕乘人員;除機動車駕駛人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按照這些規定的精神,汕頭交警完全不必採取那麼極端的方式對試圖逃跑的摩托車駕乘人員進行攔截,通知前方同事堵截或根據相關記錄“秋後算賬”才是最正確的選擇。

可惜,汕頭交警最終還是“跑偏”了。與扔單車絆摩托相“匹配”的是“率性而為”的警情通報。事發之後,汕頭警方在一天之內陸續發佈了三份警情通報。第一份通報將車禍“解釋”為逃跑摩托撞上了綠化帶,第二份通報對車禍具體原因不置一詞,第三份通告終於承認了扔單車絆摩托的事,但將主要責任人“定義”為輔警。雖説每次通報都有所“改進”,但是,在各種閃爍其詞的背後究竟是怎樣一種工作態度與執法水準,大家已經看得比較清楚了。在這個意義上,汕頭警方所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所指向的就絕不應只是當事的輔警。

來源:齊魯晚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齊魯晚報:“扔單車絆摩托”太狠,警情通報不該閃爍其詞)